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姚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5-28閱讀量:(1591)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倉民初字第2206號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晉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斌,福建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倉山區(qū)。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倉山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姚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補充證據(jù)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50元,撤訴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鄭敦梁
代理審判員 王 龍
人民陪審員 秦 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何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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