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6-01閱讀量:(1569)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40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佛岡縣某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岡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志強,廣東中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徐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岡縣,系佛岡縣石角鎮(zhèn)某某五金材料店業(yè)主。
再審申請人佛岡縣某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一終字第2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某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對他案生效民事判決明顯認定錯誤的事實,不應(yīng)予以采用作為認定本案相關(guān)事實的根據(jù)。(二)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承攬合同關(guān)系,被申請人未完成安裝義務(wù),材料費和安裝費未到付款期,在承攬合同沒有解除的情形下,再審申請人無需支付材料費。(三)本案案由定為買賣合同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再審申請人無需支付貨款77584.6元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根據(jù)某某公司申請再審的請求和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某公司與徐某某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某某公司因公司廠房漏水需要維修到徐某某經(jīng)營的佛岡縣石角鎮(zhèn)某某五金材料店購買天藍鐵皮瓦、自攻螺絲及拉釘?shù)炔牧?。徐某某依約將天藍鐵皮瓦及配套的自攻螺絲送至某某公司處,某某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員工朱某某分別予以簽收并開具注明未付款的進倉單(注明貨物名稱、數(shù)量、單位、單價、總額等)給徐某某收執(zhí)。某某公司與徐某某之間的交易行為不具有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審認定為買賣合同關(guān)系,二審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佛岡縣某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饒 清
審 判 員 張學英
代理審判員 王 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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