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成某某犯搶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6-01閱讀量:(173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4)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60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成某某(綽號“大富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清遠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址廣東省清遠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清遠市某某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振國、溫桂明,廣東明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址重慶市開縣。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清遠市某某區(qū)看守所。
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許某某、成某某犯搶劫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成某某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原判附帶民事判決部分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審查全案卷宗材料,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3年3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許某某、成某某在廣東省清遠市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公園對被害人成某某、黃某某實施搶劫時,許某某持折疊刀捅刺成某某左胸部致其心臟損傷死亡。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抓獲經(jīng)過、鑒定結(jié)論、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許某某、成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許某某、成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并致被害人成某某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皆是主犯,共同承擔犯罪后果。許某某是致被害人成某某死亡的直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成某某。許某某論罪應(yīng)判處死刑,考慮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許某某、成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的物質(zhì)損失,依法應(yīng)予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被告人成某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460、46元,由被告人許某某承擔賠償總額的60%即18276、28元,被告人成某某承擔賠償總額的40%即12184、18元,二被告人對以上賠償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款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
上訴人成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辯護意見:1、在犯罪過程中,成某某不存在傷害被害人成某某的故意,成某某的死亡是許某某的單方行為。且成某某沒有搶到財物,應(yīng)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2、成某某是初犯、偶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原判量刑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20時許,上訴人成某某、原審被告人許某某在廣東省清遠市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公園相識。其后,成某某提出與許某某一起在公園內(nèi)實施搶劫,許某某表示同意。成某某遂將隨身攜帶的兩把折疊刀中的一把交給許某某用于搶劫。二人共同物色搶劫目標后,于當晚21時許在該公園湖東岸中間一突向湖心的平臺處持刀對被害人成某某、黃某某實施搶劫。期間,許某某持折疊刀捅刺成某某左胸部致其心臟損傷死亡。后許某某、成某某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fù)徟e證、質(zhì)證,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陳某某的證言:2013年3月14日21時許,我和朋友去某某公園玩,當我們來到湖邊時,看到路邊有一個年約20歲的女子抱著一名男子。那名男子仰臥在地上,身邊有一灘血,已經(jīng)沒有知覺。那名女子哭著對我們說“有人搶劫啊,快幫我們報警”,我就拿出手機打110報警。過了一會兒,警察和120車輛陸續(xù)來到,醫(yī)生檢查后說躺在地上那名男子已經(jīng)死亡。
2、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制作的(某某)公刑勘(2013)031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和現(xiàn)場照片證明:現(xiàn)場位于廣東省清遠市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公園湖邊?,F(xiàn)場提取血液檢材8處。
3、廣東省某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某某)公(司)鑒(法尸)字(2013)13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明:成某某系被單刃銳器刺切左胸部致心臟損傷死亡。
4、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清公(司)鑒(DNA)字(2013)03010號、05028號法醫(yī)學DNA檢驗鑒定書證明:(1)案發(fā)現(xiàn)場血泊處的血跡、三處滴狀血跡及被害人黃某某襪子上的血跡的基因分型與死者成某某心臟血紗基因分型一致;原審被告人許某某右手掌、長褲左側(cè)褲袋上、外衣前面、長褲左側(cè)褲袋內(nèi)小刀上的可疑血跡與許某某血濾紙基因分型一致;(2)死者成某某所屬個體與黎某某血濾紙所屬個體不排除單親遺傳關(guān)系。
5、公安機關(guān)從清遠市某某區(qū)某某小區(qū)摩托車保管站及清遠市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社區(qū)風采網(wǎng)吧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錄像證明:2013年3月14日21時43分24秒至21時43分39秒,原審被告人許某某、上訴人成某某經(jīng)過清遠市某某區(qū)某某小區(qū)摩托車保管站;當晚21時54分57秒至21時55分3秒,許某某單獨進入風采網(wǎng)吧。公安機關(guān)對上述監(jiān)控錄像已制作視頻截圖附卷并經(jīng)許某某、成某某指認確認。
6、廣東省清遠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制作的人身檢查筆錄證明:(1)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經(jīng)檢查,左手掌面有2、5×2㎝的散在可疑血跡。左手食指近節(jié)背側(cè)有0、8×0、1㎝的條狀表皮剝脫。左手食指中節(jié)掌側(cè)有0、5×0、1㎝的橫行創(chuàng)口。左手小指近節(jié)掌有1、5×1、5㎝的散在可疑血跡。外衣前面有0、3×0、2㎝的可疑血跡。外褲左側(cè)褲袋有0、2×0、2㎝的可疑血跡。外褲左側(cè)褲袋有小刀一把;(2)上訴人成某某衣袋內(nèi)有新、舊小刀各一把。
7、從原審被告人許某某身上起獲的折疊刀1把、從上訴人成某某身上起獲的折疊刀2把,均已拍照附卷。
8、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3月14日21時許,我和成某某在某某公園湖邊東側(cè)一休息平臺聊天,我看見有兩名男子經(jīng)過我們旁邊往某某公園北門方向走。當我和成某某準備走時,我之前見到的那兩名男子朝我們沖過來,站在我和成某某面前。站在我面前的那名男子手里拿著一個黑色的類似長方形的東西指著我的左側(cè)腹部,用廣東話說“站著!別動!打劫!把身上值錢的東西全部拿出來”。他抓我的右手,我用力甩開后,從休息平臺處的石凳上摔倒在地上。成某某站起來跳過石凳,跳到站在我面前的那名男子的左側(cè),而站在他面前的那名男子去攔他。我從地上爬起來后,就往乒乓球臺方向跑,跑到某某公園湖邊東側(cè)小路下斜坡處時,成某某也跑了過來。我拉著他的衣袖跟著他跑,在跑的過程中他叫我快點報警。我們跑到湖邊快到乒乓球臺附近的橋那里時,成某某就倒在地上。我沒看見成某某如何受傷的,我蹲在成某某身體旁邊,并大聲喊叫“快點幫忙報警”,后有人報警。民警和醫(yī)生到達現(xiàn)場,醫(yī)生說成某某已死亡。我看見那兩名搶劫的男子沿著某某公園湖邊東側(cè)靠近某某路段小路往某某公園北門方向逃跑了。我不認識那兩名男子,一開始站在我面前的男子年齡約25歲,身高約165厘米,中等身材,留短發(fā),講廣東話帶本地口音,上身穿一件黑色的長袖翻領(lǐng)襯衫;另一名男子年齡約25歲,身高約163厘米,中等身材,留短發(fā),上身穿一件黑白相間格子的背心。
經(jīng)辨認照片,黃某某對被害人成某某予以確認。
9、證人鄭某某的證言:2013年3月14日21時許,我看見兩名青年男子從某某路廣播電視站旁邊走進對出的露天停車場,并從停車場中穿過往某某公園方向走去。那兩名男子都是二十歲左右,黑色頭發(fā)一般長,身材比較瘦。其中一名男子穿灰色衣服,另一名男子穿灰黑色衣服,穿灰黑色衣服的男子身高一米六左右。我只看見穿灰黑色衣服的男子一邊臉部,稍微長形,下巴比較尖。
10、證人羅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3月14日21時30分許,我正在太和鎮(zhèn)筆架路某某便利店門口等客,有兩名男子過來,一名穿黑色扣鈕的長袖外套,頭發(fā)長約4厘米,年齡約21歲,身高約167厘米,體型中等;另一名穿白色外套,頭發(fā)長約5厘米,年齡約23歲,身高約168厘米,體型比黑衣男子稍瘦。該二名男子要我用摩托車搭他們?nèi)ツ衬陈?,講好價后,我按他們指示的路線開,搭他們?nèi)サ侥衬陈犯I幍觊T口。當時黑色衣服的男子神情比較緊張,說話比較快。
經(jīng)辨認照片,羅某某指認出上訴人成某某就是2013年3月14日21時30分許搭乘其摩托車的穿黑色扣鈕的長袖外套的男子。
11、證人成某某(被害人成某某的姐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3月14日20時許,成某某在家吃完飯便出去了,一整晚也沒有回來。
經(jīng)辨認照片,成某某對被害人成某某予以確認。
12、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3月14日20時許,我因沒有錢花就到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公園閑逛,準備盜竊別人的錢包。在某某公園里,我看見有兩名女子坐在某某公園的石凳上,挎包放在旁邊,我就準備過去拿那兩名女子的包離開。這時,我看見有一名男子在那兩名女子周圍轉(zhuǎn)。我就問那名男子是不是那兩名女子的朋友,他說不是,并問我是不是要搞錢。我就說想盜竊那兩名女子的挎包,他就說要不我們兩個人一起搶劫。我問他叫什么名字,他就說叫“阿某”。接著,他問我身上有沒有刀,我說沒有。他從褲袋里拿出一把匕首交給我,并說在某某公園湖邊涼亭處物色了一對目標,帶我過去看看。由于當時人多,我們就繞著湖走了兩圈。當走到第二圈的時候,那里只剩下我們物色好的那一對情侶,“阿某”就拿刀出來朝著那對情侶走去。由于那對情侶中的女子站在外面,而那名男子蹲在石凳上。“阿某”就過去控制那名女子,我就過去用手按住那名男子的肩膀,用普通話跟那名男子講“搶劫,把身上值錢的東西拿出來”。那名男子用手將我推開,用白話叫罵并跳下石凳。我見這名男子反抗并且罵我,心里有氣。就用右手從右邊褲袋里拿出折疊刀并打開,接著用左拳向那名男子的頭部打了一拳,后把右手的折疊刀交到左手,用刀向那名男子的左邊胸部捅過去。當時那名被我捅中的男子“啊”的慘叫了一聲,用右手捂住左邊胸部。我跟著把折疊刀從他胸部拔出來,發(fā)現(xiàn)刀刃上有血,并且因為我向前捅的時候用力過大,抓住刀柄的左手滑向刀刃處,我的左手食指第二節(jié)處被刀刃劃傷了。跟著我看見“阿某”放開了那名女子過來幫我的忙。我把左手的刀交到右手,然后繞到那名男子的左側(cè)并用左手勒住那名男子的脖子,用右手拇指按著刀刃,將刀刃貼到他的脖子處。“阿某”也拿刀過來這名男子的身邊幫我控制這名男子。我看見他用手抓住那名男子的衣服,用刀指著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一直反抗,并用手掰開我的胳膊逃跑了。我們也向相反的方向逃跑。途中我對“阿某”說“他媽的,錢又搶不到,還捅傷了人,這次完蛋了。你給我的刀怎么那么鋒利啊”,“阿某”對我說“要不我跟你換一把吧”,于是我們兩個就交換了折疊刀。之后,我和“阿某”又到某某公園搶了兩部手機和幾十元錢,后我和“阿某”步行來到某某一商店門前,商量去某某路把手機賣了分錢。于是我們在商店門前搭了一輛出租摩托車來到某某路口進去一點,將手機賣掉。我們各分到250元錢,之后“阿某”沿著府前路往南方電網(wǎng)方向走了,我就去到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路附近的風采網(wǎng)吧上網(wǎng),直至被抓。
經(jīng)辨認照片,許某某指認出上訴人成某某就是“阿某”,并指認了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折疊刀、其實施搶劫的地點清遠市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公園湖邊一平臺處。
13、上訴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3月14日19時許,我去到某某公園準備搶劫。因為我之前也在某某公園實施過搶劫,所以我身上習慣帶著匕首。我在湖邊物色了一對情侶,過了一會,旁邊有一名講普通話的男子過來問我是不是那對情侶的朋友,我說不是。我問那名男子什么事,他說他也想做那對情侶,想搞點錢。于是我就提議我們兩人一起搶劫。之后我們繼續(xù)在公園尋找作案目標。我問那名男子(“撈仔”)有沒有刀,他說沒有。我就將我兩把匕首中的一把給了“撈仔”作搶劫用。到了21時許,我們發(fā)現(xiàn)湖邊有一對情侶,我就提議說搶那對男女,并提出由我負責搶女的,“撈仔”搶劫男的。之后我們就一起走向那對情侶,快走到的時候我就將我的匕首拿出來打開,并用右手拿著匕首。之后我走到那名女子左側(cè),用右手持匕首勒住該名女子的頸部,用左手抱住該女子的胸部,用普通話說“不要動,打劫,將身上的東西拿出來”,然后就搜那女子的身。但那女子想反抗,我就用右手勒著她的脖子,那女子反抗不了,我就立刻搜她的身。而“撈仔”去控制那名男子了。過了約兩分鐘,我看見“撈仔”控制的那名男子往乒乓球臺方向逃走,我又沒有從女子身上搜到錢,只是摸到了手機,想著這次搶不到東西就下次再搶,我就把女孩放走了。他們兩人一起往乒乓球臺方向逃走,我們就往相反的方向離開。我不知道“撈仔”是如何控制那名男子的,他有沒有拿刀出來我當時沒留意,但后來我聽“撈仔”說捅傷了人。我使用的是一把軍色鐵制的折疊刀,而我給“撈仔”的那把折疊刀是木柄的。我們離開現(xiàn)場后,“撈仔”說他在搶劫時弄傷了手,我就提出和他換一把。因為我擔心在第二次搶劫時他再弄傷手,剛才沒搶到,再去搶的時候還要用刀,我就和“撈仔”換了一把刀。換刀時我看見“撈仔”使用的那把刀上有血,我不清楚血是那名男子留下的還是“撈仔”弄傷手后留下的。公安機關(guān)抓獲我時在我身上搜出的兩把折疊刀中有一把就是在某某公園搶劫時“撈仔”使用的。被我們搶劫的那名男子穿一件藍色的上衣,那名女子好象穿一件紅色的上衣。搶劫時我上身穿一件黑色的鈕扣休閑西裝,“撈仔”上身穿一件白色和淺紅色相間的毛衣。搶劫完后我和“撈仔”又到某某公園搶劫了一對男女,搶到40元和兩部手機。之后我們就往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出租屋方向逃走了。途中“撈仔”提議去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路的二手手機店賣了剛才搶的手機,我們二人就租乘了一輛摩托車。我知道在公安局附近有監(jiān)控攝像頭,就要求摩托車搭客仔走另外一條路避開那個監(jiān)控攝像頭到某某路二手手機店將手機賣了。后來我回到某某表姐家,將“撈仔”使用的匕首洗干凈,公安人員抓獲我時將這把匕首搜獲。
經(jīng)辨認照片,成某某指認出原審被告人許某某就是“撈仔”,并對其實施搶劫的地點清遠市某某區(qū)太和鎮(zhèn)某某公園湖邊一平臺處、其本人及許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指認。
14、清遠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明:上訴人成某某、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的歸案經(jīng)過。
15、廣東省清遠市某某縣公安局、重慶市開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證明原審被告人許某某、上訴人成某某和被害人成某某、黃某某的身份情況。
關(guān)于成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是許某某的單方行為,且成某某沒有搶到財物,故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意見,經(jīng)查,成某某與許某某在某某公園結(jié)識后,成某某首先提出搶劫犯意,并向許某某提供了作案用折疊刀;在搶劫過程中,二人分工合作,分別制服不同的被害人,應(yīng)對本案發(fā)生的全部后果共同負責。成某某、許某某二人雖未搶到財物,但其二人致被害人成某某死亡,后果特別嚴重,是否搶到財物不影響對成某某犯罪地位的認定。綜上,成某某在搶劫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并非輔助作用,上述意見據(jù)理不足,不予采納。
關(guān)于成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成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但原判已充分考慮此情節(jié)并對成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其上訴再以此為由要求從輕判處據(jù)理不足,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根據(jù)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人身危險性大小、認罪態(tài)度及其犯罪的性質(zhì)、后果等情節(jié),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屬量刑適當。
本院認為,上訴人成某某、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結(jié)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許某某直接持刀致被害人死亡,性質(zhì)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論罪當處死刑。鑒于許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并非犯意提起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裁定即為核準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
審 判 長 吳海濤
代理審判員 龔格致
代理審判員 周 晶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陳麗淇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