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況某某、唐某某貪污案刑事二審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6-15閱讀量:(2233)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遵市法刑二終字第5號
原公訴機關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湄潭縣,漢族,大學文化,系湄潭縣某某鎮(zhèn)某某站站長。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5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湄潭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宇紅,貴州大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湄潭縣,漢族,大專文化。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9月30日湄潭縣人民法院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陸承輝,貴州貴達(貴安新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湄潭縣,漢族,初中文化,系湄潭縣某某鎮(zhèn)某某站職工。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9月30日湄潭縣人民法院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漢族,大專文化,系湄潭縣某某鎮(zhèn)某某站職工。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9月30日,湄潭縣人民法院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湄潭縣人民法院審理湄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況某某、唐某某、謝某某、楊某某犯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6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況某某、唐某某不服,以定性不當,量刑過重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訊問上訴人,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湄潭縣人民法院(2014)湄刑初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湄潭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丁燕南
代理審判員 李永華
代理審判員 何兆秋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馮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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