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6-18閱讀量:(1934)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澄臨民初字第0057號
原告張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佳,江蘇維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江蘇維一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立平、周宏祥,江蘇振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玉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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