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袁某與被上訴人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6-23閱讀量:(1815)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中民終字第219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袁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洪磊,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胡云霞,江蘇昊震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袁某與被上訴人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淮小民初字第0463號民事判決。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磊、被上訴人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云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5年同居生活,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育一女,取名錢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育一子,取名錢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2013年7月25日,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的判決。判決后,雙方未能和好,2014年4月8日,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在庭審中表示同意離婚。
原審另查明,婚生女錢某某、婚生子錢某某均表示愿意隨原告錢某某生活。原、被告一致認可的夫妻共同財產為:1、位于淮安市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一處;2、車牌號蘇某某某廣本雅閣轎車一輛。原、被告一致認可的夫妻共同債務為: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上抵押貸款25萬元,截至2014年7月18日還余171736.35元貸款未償還。另,被告主張原告隱瞞收入,并提交了進賬單和存款回單一組,原告質證表示單據系原告父親生意來往,與原告無關。原告為證明被告存在婚外情,提供被告一分開房記錄,經庭審質證,被告開房是事實,但是其一個人居住。被告為證明原告存在婚外情,提供原告與其他異性合影照片,原告接送其他異性上下班的視頻資料,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其本人與其他異性均是朋友關系,不存在婚外情。
原審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子女撫養(yǎng),婚生女錢某某、婚生子錢某某均表示愿隨原告錢某某共同生活,法院依法予以準予。結合被告的收入及當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每個子女撫養(yǎng)費各300元。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位于淮安市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被告競價50萬元高于原告競價30萬元,故該房屋歸被告所有。對于車輛,根據雙方在庭審中的競價情況,酌定其價格為6.6萬元,結合車輛實際使用情況,車輛歸原告所有。綜合上述財產分配情況、兼顧公平原則、照顧女方原則,法院酌定,由被告袁某向原告錢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補償款21萬元。對夫妻共同債務:欠171736.35元貸款,由原、被告各半承擔。對于被告提出原告與他人有婚外情,主張要求財產多分、并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法院難以支持。對于被告主張原告隱匿財產,被告提供進賬單、存折、回單難以證明其觀點,法院不予采納。本案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準予原告錢某某與被告袁某離婚;二、婚生女錢某某、婚生子錢某某隨原告錢某某生活,從2014年10月份起,被告袁某每月支付各子女撫養(yǎng)費300元,定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當月子女撫養(yǎng)費,至各子女獨立生活時止;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淮安市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歸被告袁某所有、蘇某某車輛歸原告錢某某所有。被告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錢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21萬元;四、夫妻共同債務:欠171736.35元貸款,由原、被告各半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80元,由原告錢某某負擔。
原審判決后,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從銀行貸款25萬元應屬于共同財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向銀行貸款25萬元,該款直接由被上訴人的父親從銀行拿走,用于承包的建筑工程,原審中被上訴人對此表示認可,但原審對此債權未作確認。退一步講,如果該25萬元沒有由被上訴人的父親借走,則應屬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予以分割,否則就不能將欠銀行未償還貸款作為共同債務予以分割;二、被上訴人長期從事建筑工程承包,其經營所得屬于共同財產。被上訴人及其父親常年在外經營建筑工程承包,上訴人則長期在家從事家務,對經營情況毫不知情。但上訴人在家中發(fā)現的一系列進賬單及銀行存款回單顯示,被上訴人的收入很高。原審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一概予以否定不當;三、關于爭議房產及車輛價格的認定明顯不合理。房屋及車輛沒有經過評估,庭審中上訴人毫無經驗的估價,但法庭并未向上訴人釋明競價的基本規(guī)則。上訴人作為家庭主婦,在車輛及房屋價值的估算上,顯然處于弱勢。請求法庭對上述爭議財產的價格重新評估;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仍有部分未分割。雙方現居住的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6-4幢105室房屋系婚后被上訴人與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由上訴入與被上訴人出資裝修。該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理應一并分割;五、被上訴人導致離婚存在過錯應少分財產。上訴人提供多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過錯,原審均予以否定,但未做出任何說明,上訴人對此不能理解;六、關于孩子撫養(yǎng)費問題,原審沒有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上訴人一直在家從事家務沒有工作,也無收入來源。被上訴人長期對上訴人實施某某上的封鎖,上訴人連自己生活都很困難,沒有錢支付撫養(yǎng)費。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院另查明,2014年10月9日,淮安市公安局某某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海口路派出所“接處警情況說明”載明:2014年10月8日22時56分,我所接到報警稱:在江蘇省淮安某某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某路某某花苑10幢301室有家庭暴力。民警到達現場,沒有發(fā)現家庭暴力,經了解,系錢某某與袁某婚姻糾紛。上訴人袁某主張其怕派出所不出警,才以家庭暴力名義報警的,被上訴人錢某某在唐某某家里,被上訴人錢某某開門之后說其在唐某某家里泡腳看電視。被上訴人錢某某認為,有這件事情。其當時是幫人家裝修房子,因大理石磨光有灰,就在里面洗腳。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是否存在過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予少分;二、原審對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否適當;三、原審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是否適當。
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本案中,上訴人袁某主張被上訴人錢某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被上訴人錢某某與其他異性合影照片、公安部門拍攝的和其于深夜在異性家中的視頻予以證明。本院認為,多張合影照片可以證明被上訴人錢某某與異性在公共場所有親昵行為,該行為已超出了被上訴人錢某某所主張的普通朋友關系,結合公安部門的視頻材料,可以認定被上訴人錢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她人保持不正當的婚外情,其對雙方感情破裂存在較大過錯,依法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少分。原審確定上訴人袁某提交的證據不足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本院依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酌情確定上訴人袁某分得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70%,被上訴人錢某某則分得30%。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關于從銀行貸款25萬元問題。被上訴人錢某某在原審中陳述,該筆銀行貸款系其父親用于工程上,被上訴人錢某某僅負責簽字,且該款一直是被上訴人錢某某的父親償還。而該筆貸款上訴人袁某在原審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案中不要求處理。上訴人袁某并未放棄25萬元貸款的權利。本院認為,該筆銀行貸款系被上訴人錢某某父親使用,亦是其父還貸,被上訴人錢某某辦理該筆貸款過程中,也在形式上參與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在處理雙方離婚共同財產時,對于尚欠銀行的171736.35元,應由被上訴人錢某某負責償還,同時對其父親有相應的債權,上訴人袁某不承擔債務亦不享有債權。上訴人袁某該上訴請求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的分割問題。本院認為,二審中,被上訴人錢某某主張上述房屋價值40萬元左右,上訴人袁某對此予以認可,故本院酌情確定該房屋的價值為40萬元。關于蘇某某某車輛的價值問題。本院認為,原審中,雙方當事人對該車價值進行了競價,原審根據雙方在庭審中的競價情況,酌情確定該車價格為6.6萬元,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上訴人袁某主張被上訴人錢某某長期從事建筑工程承包,其經營所得應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問題。本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為客觀存在的財產。上訴人袁某僅提供部分銀行進帳單、銀行存款回單、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等,不足以證明該款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應由上訴人袁某另行收集證據主張權利,在本案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袁某主張位于淮安市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6-4幢105室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予以分割問題。上訴人袁某主張該房屋系其婚后,由被上訴人錢某某與其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本院認為,本案為離婚案件,上訴人袁某該主張涉及到案外人的權益,依法應由上訴人袁某另案主張,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綜上,根據雙方夫妻財產的價值,結合夫妻共同財產實際情況,依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本院酌情確定,位于淮安市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歸上訴人袁某所有、蘇某某某車輛歸被上訴人錢某某所有。上訴人袁某支付給被上訴人錢某某夫妻共同財產折價補償款7.38萬元。
關于焦點三。本院認為,父母有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沒有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yǎng)費。本案中,上訴人袁某在原審陳述其月收入1800元,故原審據此酌情確定上訴人袁某應承擔的子女撫養(yǎng)費,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中,上訴人袁某又陳述其沒有工作,無力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因上訴人袁某在二審提供新證據,且雙方當事人對訴爭房屋價值改變陳述,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應對原審所作判決予以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463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463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淮安市淮陰區(qū)某某花園15-4-202室房屋歸上訴人袁某所有、蘇AL088車輛歸被上訴人錢某某所有。上訴人袁某于本判決生效后90日內支付給被上訴人錢某某夫妻共同財產折價補償款7.38萬元;
四、171736.35元的債權和債務,由被上訴人錢某某享有和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80元,合計3960元,由上訴人袁某負擔1188元,被上訴人錢某某負擔277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華
審判員 王健
審判員 阮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周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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