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6-24閱讀量:(2436)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漣大民初字第611號
原告孫某某,幼師。
委托代理人劉正芹,江蘇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韓衛(wèi)東,江蘇穿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刁永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正芹與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韓衛(wèi)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1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47000元、2011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條據。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無錢為由推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97000元。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及金額沒有異議,但主張在借款后通過銀行轉帳及他人代為償還等方式共還款20000元,現尚欠款77000元,此款愿意歸還,但因被告現在生病,無力一次性償還,只能分批歸還。
原告對被告主張的還款數額予以認可,但不同意被告分批歸還的主張。
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借款事實及尚欠款數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被告借款事實及尚欠款數額陳述一致,且被告愿意歸還尚欠款,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要求分批歸還的主張,因原告不同意,且被告患病不能成為阻卻原告實現權利的理由,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據此,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欠原告孫某某款77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5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姜某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預交,被告負擔部分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yè)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審判員 刁永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大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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