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6-24閱讀量:(1672)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保民三終字第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縣支行,住所地望都縣某某路28號。
負責人劉某某,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問某某,該行綜合業(yè)務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行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望都縣某某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謝某某,保定市某某園1單元601室。
上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縣支行因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上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縣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同時,被上訴人謝某某提出撤回原審起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縣支行和被上訴人謝某某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縣支行撤回上訴;準許被上訴人謝某某撤回原審起訴。
原審案件受理費60元,減半收取30元,由被上訴人謝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0元,減半收取30元,由上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縣支行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惠欣
審 判 員 苑汝成
代理審判員 曲 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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