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6-26閱讀量:(1964)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皋開民初字第1363號
原告吳某。
委托代理人孔祥偉,江蘇如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洪某某。
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章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偉,被告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訴稱:原被告2001年下半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一女洪某某。開始幾年雙方感情尚可,后來經(jīng)常為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jīng)]有共同語言,性格不合。2010年起被告在外做工程,欠下了大量債務也不和原告說,后來多人到家中追債導致全家甚至小孩都不得安寧。被告不還錢經(jīng)常編造謊言,稱有工程款可以還錢,多次讓原告幫其借錢還債,原告前后幫被告用于還債的借款多達30多萬元,雙方多次發(fā)生激烈爭吵。雙方從2011年年底開始分居,被告對小孩不聞不問。2013年1月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而撤訴。撤訴后,雙方關系未能有任何改善甚至更趨于惡化。雙方分居已近三年,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F(xiàn)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婚生女洪某某隨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貼補撫育費用。
被告洪某某辯稱:其與原告尚未到離婚的地步,其也不明白雙方離婚的矛盾。如果離婚,要求孩子隨其生活,自愿不要求原告給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2年臘月20日舉行結婚儀式,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于****年**月**日生一女洪某某?;楹箅p方感情尚可,2010年底,被告為躲避債務曾在外居住一段時間。雙方為孩子引產(chǎn)和債務等事產(chǎn)生了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1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F(xiàn)雙方仍居住在一起,婚生女洪某某目前就讀小學五年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結婚登記申請書、戶口本復印件、(2014)皋開民初字第0060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處,雙方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認識、了解的基礎上舉行了結婚儀式,并領取了結婚證,還育有一女洪某某,由此可見雙方感情尚可。原告雖曾經(jīng)向法院起訴離婚,但縱觀本案,雙方并無實質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慎重對待婚姻,在今后的生活中尊重和包容彼此,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異,各自多做自我批評,加強溝通,相互信任,共同擔負起妥善照顧子女的責任,多為家庭的發(fā)展和小孩的成長考慮,相信夫妻和好還是有望的。綜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準許。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吳某與被告洪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號:47**82;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
代理審判員 章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見習書記員 沙臻臻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