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與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7-14閱讀量:(1310)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濮中法民一終字第0069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紅彬,河南飛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于某某與被上訴人郭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2014)華法民初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批準于某某緩交訴訟費至終審庭審結(jié)束。2014年12月12日庭審結(jié)束后,于某某沒有交納訴訟費,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書面通知于某某于3日內(nèi)向本院按規(guī)定繳納訴訟費。
本院認為,上訴人于某某沒有按規(guī)定繳納訴訟費,經(jīng)依法催繳,上訴人仍不按規(guī)定繳納訴訟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按上訴人于某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人于某某與被上訴人郭某某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案件訴訟費6138元由上訴人于某某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忠生
助理審判員 劉慧敏
助理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祁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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