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7-14閱讀量:(1385)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濮民初字第846號
原告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馬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劉某某的起訴,是其對自己民事訴權(quán)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馬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900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韓美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姚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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