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20閱讀量:(1643)
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雨民初字第1345號
原告劉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蔡朦,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奚慶,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寧區(qū)某某園某某路88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張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區(qū)某某街86號。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桑建鳳,江蘇李安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湯楠,江蘇李安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某某公司)、張某某、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陳波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任俊虎、張愛琴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朦,被告省某某公司、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湯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7月4日,被告省某某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省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18日,日利率為2.5‰。如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增加20%的利息。當日,被告省某某公司就該筆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據(jù)》。被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被告張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擔保承諾書(個人)》,分別就被告省某某公司《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原告至今未歸還欠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人民幣90萬元整(暫計至起訴日即2013年9月13日,實際應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共計人民幣590萬元整,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罰息(自2013年7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某某就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償付、逾期罰息支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執(zhí)行費、差旅費和其他一切費用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省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到期后應當予以償還,故原告要求被告省某某公司償還500萬元借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因被告省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明確寫明借款期限,現(xiàn)被告未能按期還款,應支付逾期利息,但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息。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認可。關(guān)于被告某某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問題,因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的“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與被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記使用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蓋印,雙方的保證合同不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就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被告張某某就該筆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問題,因被告張某某與原告簽訂《擔保承諾書(個人)》,故原告主張被告張某某就原告與被告省某某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50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并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律師費123500元。
二、被告張某某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省某某公司、張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100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30680元,共計87780元由被告江蘇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張某某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原告劉某某預交,被告省某某公司、張某某還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劉某某,鑒定費由被告某某公司預交,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省某某公司、張某某支付給被告某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2100元。(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鼓樓分理處;帳號:10***76)
審 判 員 陳 波
人民陪審員 任俊虎
人民陪審員 張愛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見習書記員 毛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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