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23閱讀量:(1795)
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賓刑初字第6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齊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賓縣,小學文化,農民,住黑龍江省賓縣。因歐打他人于2014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黑龍江省賓縣看守所。
辯護人崔純權,黑龍江崔純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檢察院以黑賓檢刑訴(2015)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賓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金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某及其辯護人崔純權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齊某某因土地糾紛在自家院內與本屯居民被害人王某某口角后發(fā)生廝打,致被害人王某某雙上中切牙缺失及右手受傷,經賓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兩處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案發(fā)當日,齊某某在案發(fā)現場被賓縣公安局三寶派出所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其用手打了王某某嘴部,其沒有使用兇器毆打王某某,不知道王某某手部的傷是怎么形成的。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屬初次犯罪、主觀惡性不深、愿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王某某具有過錯、王某某手部受傷存在疑慮,不能做為定案量刑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齊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均居住于賓縣三寶鄉(xiāng)某某村某某崗屯,系屯鄰。2014年11月26日20時許,齊某某的妻子金某某與王某某因土地糾紛在電話中發(fā)生口角,后王某某夫妻二人來到齊某某家院內,雙方發(fā)生廝打,齊某某用手打王某某嘴部,致王某某雙上中切牙缺失,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當日,齊某某被賓縣公安局三寶派出所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2014年11月26日20時許,其與妻子高某某到本屯齊某某家商量土地的事,在齊某某家院內與齊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齊某某用手打其嘴部。
證人高某某的證言:其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家與齊某某家因為土地一事發(fā)生糾紛,2014年11月26日20時許,其與王某某到齊某某家商量土地的事,與齊某某發(fā)生爭吵,齊某某用手打王某某面部,將王某某打倒在地上。
證人金某某的證言:其與被告人齊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11月26日晚上,因其家與本屯王某某家發(fā)生土地糾紛,王某某夫妻二人來到其家,在院內雙方發(fā)生爭吵。
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26日20時許,本屯王某某夫妻二人到其家院內與其妻子發(fā)生爭吵,其出去用手打王某某嘴部。
傷情鑒定意見:被害人王某某雙上中切牙缺失,屬于輕傷二級。
6、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案發(fā)后,由高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案發(fā)當日將被告人齊某某傳喚到案。
7、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被告人齊某某的身份情況,案發(fā)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劣跡。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右手受傷,該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被害人對本案的起因具有一定的過錯。被告人齊某某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證據充分,予以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郝文軍
代理審判員 張敬宇
代理審判員 崔艷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潘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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