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與徐某某離婚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7-23閱讀量:(2079)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民初字第1084號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何麗琴,浙江法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波)。
委托代理人:張貴寶,臺州市三甲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告金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麗琴,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貴寶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金某起訴稱:原、被告系初中同學,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兒子徐某某?;楹螅?、被告購買了位于椒江區(qū)某某半島33幢二單元802室房屋,負有按揭房貸、向金某某、尤某某借款的債務,為兒子購買保險尚未支付的70000元保費的債務。由于原、被告思想不協(xié)調(diào),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導致雙方感情破裂。2014年10月份開始,原、被告開始分居,沒有共同語言,也沒有和好的可能,無法共同生活。兒子一直隨原告生活,與原告感情深厚。故請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兒子徐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至獨立生活時止,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chǎn)和共同債務。
被告徐某某答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婚前基礎好,婚后雖有矛盾仍可緩解,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告能夠與被告和好。如果法院認定原、被告感情破裂,兒子應由被告撫養(yǎng),由原告承擔撫養(yǎng)費,共同財產(chǎn)和共同債務由雙方各半享有、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兒子徐某某?;楹螅?、被告因生活瑣事發(fā)生過矛盾。2014年10月份開始,原、被告分居。
上述事實有結(jié)婚證、人口登記信息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jié)婚,且生育有兒子,雙方間應建立起較深厚的夫妻感情。雖然原、被告已分居,但據(jù)雙方陳述,分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不愿意住在剛裝修好的房屋中,并非雙方矛盾,而且,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他依據(jù),故對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其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兒子撫養(yǎng)、共同財產(chǎn)和共同債務的分割問題,以原、被告離婚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金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原告金某已預交),由原告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農(nóng)行,賬號:19-900***5089001)。
審判員 陳 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 陳肖倩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