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8-04閱讀量:(1877)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昆民一終字第48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李文云、戴學良,北京市昌久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羅某某與被上訴人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羅某某不服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2013)嵩民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7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羅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戴學良,被上訴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是:2000年9月29日,由陳亞虞執(zhí)筆,原告羅某某夫婦同被告陳某某夫婦簽訂了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但同時簽訂的關于抵押(賣)房協(xié)議的說明又否定了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現(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告返還買房尾款18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羅某某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于2000年9月29日簽訂了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也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了尾款18000元,而一審法院認定支付的18000元并非為協(xié)議約定的尾款是錯誤的,只因為沒有寫明收款的性質以及落款的時間就予以否定,該證據應當結合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來予以認定。關于抵押(賣)房協(xié)議的說明,是上訴人受欺騙所簽,結合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收條,足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的真實性以及履行情況。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一、撤銷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2013)嵩民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陳某某答辯稱:上訴人所述不是事實,被上訴人從未一次性借過如此之多的款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從說起。當時我用我現(xiàn)住房抵押向銀行貸了款項,后一直沒能按期還貸,銀行聲稱如再不還貸,將申請將該房產拍賣還貸。因擔心銀行和其他債主真的申請拍賣該房產還貸,更令人不安的是該房產是丈夫單位分的福利房,成本價僅四萬余元,假如真的被執(zhí)行拍賣了,太虧太可惜了。為了規(guī)避被低價拍賣的風險,所以跟陳翠如商量,由陳翠如出面謊稱該套房產已被其以88000元的價格收購,所以當時由陳亞虞執(zhí)筆寫了一份《抵押(賣)房協(xié)議》,同時也寫下一份《關于抵押(賣)房協(xié)議的說明》,就講到了上訴人訴狀中所謂買房尾款本金18000元的說法,有當時雙方簽下認可的協(xié)議說明為證。
經審理,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確認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歸納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陳某某是否應當向上訴人羅某某返還買房尾款18000元?
本院認為,2000年9月29日由陳亞虞執(zhí)筆,上訴人羅某某夫婦同被上訴人陳某某夫婦簽訂的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及同時簽訂的關于抵押(賣)房協(xié)議的說明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從兩份協(xié)議所載明的內容看,關于抵押(賣)房協(xié)議的說明系對房產抵押(賣)協(xié)議的內容的否定,并明確了抵押(賣)房協(xié)議和收到18000元的補差款純屬是為了應付其他債主和銀行的權益辦法,實無此事,上訴人夫婦也在該說明上簽字予以認可,結合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居住的事實,可明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雖然上訴人主張其簽訂關于抵押(賣)房協(xié)議的說明時是受欺騙而簽,但其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羅某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上訴人羅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湯名哲
審 判 員 楊 茜
代理審判員 朱 歡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焦 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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