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丁某某、許某某民間借貸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06閱讀量:(1476)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民初字第1445號
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代理人萬洪衛(wèi),山東奮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東營市東營區(qū)勝園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村民,現住址不詳。
被告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原住東營市東營區(qū),現住址不詳。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丁某某、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洪衛(wèi)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某某、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2年11月22日,被告丁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許某某作為擔保人自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該筆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某某、許某某均未還款。原告楊某某訴請判令被告丁某某償還借款80000元,被告許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負擔案件受理費用。
被告丁某某、許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被告丁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借款8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給原告書寫了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1月23日,被告許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并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楊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東營勝利支行XX路儲蓄所轉賬支付給被告丁某某75000元,另5000元是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某某、許某某均未償還原告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楊某某的陳述,原告楊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借據1份、中國工商銀行東營勝利支行XX路儲蓄所業(yè)務憑證1份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主張被告丁某某向其借款80000元,但其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東營勝利支行海通路儲蓄所的業(yè)務憑證僅能證實出借給被告丁某某借款75000元,原告與被告丁某某之間存在75000元的民間借貸關系,該民間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請求被告丁某某償還借款750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許某某作為擔保人自愿提供擔保并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據能夠認定系被告許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擔保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楊某某在擔保期限內請求被告許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許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丁某某追償。被告丁某某、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其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75000元;
二、被告許某某與被告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許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享有向被告丁某某的追償權;
四、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12元,被告丁某某、許某某負擔1688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丁某某、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德紅
代理審判員 胡 杰
人民陪審員 張華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薛文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