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東營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07閱讀量:(1549)
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墾民初字第104號
原告:東營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市墾利縣某某鎮(zhèn)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東沾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保華,山東愛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東營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家俱)與被告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興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家俱的委托代理人孔凡磊,被告劉露及委托代理人李保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家俱訴稱:原告與被告無任何關系,被告與蔡勝平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是為蔡勝平提供勞務,由蔡勝平為其發(fā)放工資,原告在仲裁時提交了被告與蔡勝平之間的書面協(xié)議以及工資發(fā)放情況,足以證實被告與蔡勝平之間的勞務關系而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同時原告與蔡勝平無任何關系。被告在仲裁時提供的證據加蓋的“東營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人事部專用章”系被告?zhèn)卧?,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對外出具證明應加蓋公司章方為有效,“東營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人事部專用章”為橢圓章,無編號,沒在相關機關備案,不具有證明力,仲裁機構僅憑該證據作出裁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1、依法撤銷墾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墾勞人仲字(2014)第87號仲裁裁決書第一、二、三項,判決原告不承擔任何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當庭陳述、對本院調取證據質證意見,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8月6日被告劉露進入原告某某家俱從事電腦設計工作,月工資8000元,原、被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劉露向墾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請求確認申請人(劉露)和被申請人(某某家俱)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拖欠的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9月26日的工資25340元及加付經濟補償金6335元;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7340元;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00元;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2014年12月3日墾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墾勞人仲案字(2014)第8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資11278.16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678.16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800元,共計18756.32元;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雙方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告某某家俱與被告劉露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露在原告某某家俱工作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得到勞動報酬,原告某某依法應當支付被告劉露工作期間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原告某某家俱未依法與被告劉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guī)定,原告某某家俱應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原告某某家俱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被告劉露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某某家俱并應依法向被告劉露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劉露要求原告某某家俱加付經濟補償金6335元,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東營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露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解除原告東營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露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原告東營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劉露支付工資21333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333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000元,以上共計38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東營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興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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