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10閱讀量:(1906)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川民提字第215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趙仕林,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家弟,成都法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粘渝,四川齊協(xi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齊協(xi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王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眉民終字第1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趙仕林、陳家弟,被申請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粘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012年2月15日,一審原告王某某起訴至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稱,2011年4月10日被告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5萬元,約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后,經(jīng)王某某多次催收,王某某至今未歸還本息。請求:判令王某某償還本金15萬元,并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再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王某某為繳納星科公司保證金,由王某某代為向星科公司繳納15萬元保證金并由星科公司出具收款憑據(jù)給王某某,在收到星科公司保證金收款憑據(jù)后王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借貸關(guān)系成立。本案中,王某某承認已收到星科公司退還王某某的借款15萬元,雙方借款關(guān)系因此終結(jié)。之后,王某某將15萬元退回星科公司,其行為屬個人行為,已與王某某無關(guān)。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以此認定雙方借款關(guān)系未終結(jié),并判令王某某償還借款不當,應(yīng)予以糾正。申請再審人王某某的再審申請理由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眉民終字第141號及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2012)眉東民初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訴訟費3900元、二審3300訴訟費,共計7200元由王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廖 新
代理審判員 牟桂紅
代理審判員 秦 誼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琴容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fēng)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