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18閱讀量:(1687)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11號
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青島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林哲,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青島某某節(jié)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林哲,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深圳市某某高科技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曉雄,廣東創(chuàng)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青島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青島某某節(jié)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2013)深仲裁字第559號仲裁裁決(以下簡稱559號裁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申請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時間:2012年12月27日。
二、仲裁機構的受案號:深仲受字(2013)第110號。
三、仲裁案件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四、仲裁裁決作出的時間:2013年7月15日。
五、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申請撤銷559號裁決的理由:1、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與深圳市某某高科技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所訂立的仲裁協議因約定不明確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而無效。
2、某某公司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1)某某公司隱瞞了財務賬簿上有關收到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和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為其墊付6萬元保證金的記錄。某某公司將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交付給了某某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某某,而據張某某稱其已將全部承兌匯票交給了某某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某某公司財務賬簿中完全可以查詢到該筆款項的下落。仲裁庭審中,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出庭作證,卻被首席仲裁員當庭否決,而某某公司又隱瞞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己支付該筆款項的重要證據,嚴重影響了仲裁委員會的公正裁決。(2)某某公司隱瞞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退還320桶涂料的事實。某某公司按照張某某的指示,將320桶貨值為人民幣340,320元的巖片漆骨料通過深圳市深××有限公司發(fā)送到江門×公司(該公司為某某公司的貼牌生產廠),收貨人為張某某。某某公司否認了該事實,隱瞞了其收到該批貨物的證據,直接影響了仲裁庭的公正裁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通過物流公司找到了托運單,完全可以證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已發(fā)貨的事實,且張某某亦承認江門公司收到貨物的事實?,F張某某對上述事實出具了一份《證明》,充分證明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
3、仲裁庭故意歪曲、掩蓋事實,枉法裁決。仲裁庭在敘述材料質量問題時,認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向某某公司及時提出,也沒有進行鑒定。事實上,總承包方發(fā)出的《監(jiān)理工程師通知單》及《工作聯系單》已明確提出了材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主要存在色差問題,最終導致總承包方要求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離場。這些事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必然會通知某某公司,畢竟該項目是總承包方要與某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的,這是基本常識,根本無需去證明。顯然,仲裁庭根本沒有認真審查證據,對待事實,草率地作出裁決,明顯有失公正。仲裁庭在作出最終裁決時,根本沒有引用任何具體法律規(guī)定,僅以“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出裁決。仲裁庭的嚴重違反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是嚴重的枉法裁判。
4、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多次要求張某某出庭作證,但均被仲裁庭予以否決,張某某作為某某公司項目負責人對很多事實非常清楚,其證言對事實的認定起到重要作用,而仲裁庭卻對如此重要的證人不讓出庭,明顯帶有傾向性。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實:1、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簽訂的《外墻涂飾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裁決。”2、仲裁庭審筆錄顯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仲裁庭審中提到申請張某某出庭作證,仲裁庭經合議對此申請不予采納,仲裁庭認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應就張某某是否有權收款提供相關的依據,若有補充證據在庭后七天內提交。3、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張某某的名片用以證明其為某某公司華東區(qū)總監(jiān),提交了張某某出具的書面《證明》用以證明某某公司供應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某某公司已支付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及墊付6萬元投標保證金。本案審查期間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稱張某某因個人原因無法到本院出庭作證。4、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顯示的出票人為南通××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收款人為海門××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物流有限公司托運單顯示的發(fā)貨人為張經理、收貨人為張某某。
裁定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糾紛,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一、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張案涉仲裁條款約定不明。本院認為,案涉《外墻涂飾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已經約定發(fā)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裁決,雖然2010年10月27日該合同簽訂時深圳市同時存在深圳仲裁委員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兩家仲裁機構,但后者與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具有明顯差別,而“深圳市仲裁委員會”與“深圳仲裁委員會”僅一字之差,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為深圳仲裁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故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有關案涉仲裁條款約定不明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張某某公司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本院認為,首先,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已在仲裁時主張某某公司收到某某公司、某某公司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墊付的6萬元保證金及退還的320桶涂料等事實,而某某公司對此予以否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擔向仲裁庭證明存在上述事實的舉證責任。其次,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銀行承兌匯票顯示的收款人并非某某公司,物流公司運送320桶涂料的托運單顯示的收貨人是張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雖然提交了張某某的《證言》,但張某某本人未出庭作證,亦無其他證據印證張某某的《證言》內容,故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某某公司交付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墊付6萬元保證金及退還320桶涂料,亦無法認定某某公司持有與上述事實有關的證據而未提交。因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有關某某公司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三、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張仲裁庭枉法裁決。本院認為,是否準許證人出庭作證、如何采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引用法律條文屬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行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仲裁庭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為,其僅以不認同仲裁裁決為由主張仲裁庭枉法裁決,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青島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青島某某節(jié)能工程有限公司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2013)深仲裁字第559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青島某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青島某某節(jié)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溫 達 人
代理審判員 李 原
代理審判員 林 建 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吳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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