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18閱讀量:(1243)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商民初字第1289號
原告孫某某,女,漢族,現(xiàn)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傳倉,山東言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旭吉,山東言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住商河縣。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新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傳倉、韓旭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登記結(jié)婚,于2009年10月3日育有一女張某甲。原被告婚前沒有感情基礎,婚后亦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現(xiàn)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婚生女張某甲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未向法庭遞交答辯和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07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訂婚,2008年8月12日經(jīng)政府登記結(jié)婚。2009年10月3日生一女孩張某甲。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時因生活瑣事鬧矛盾。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jié)婚證等證據(jù)證明,且已開庭,經(jīng)本院審查,可以采信,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婚前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瑣事有時鬧矛盾?,F(xiàn)原告要求離婚,但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jù)。原告理應珍惜夫妻感情,加強交流和溝通,考慮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長,和好是可能的,故對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新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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