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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并民初字第279號
原告山西某某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某某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志強,山西天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陽泉市某某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燕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區(qū)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國強,山西同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泉市某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陽泉城區(qū)某某街某某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泉市某某技術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陽泉郊區(qū)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泉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陽泉平定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泉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陽泉郊區(qū)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某混凝土攪拌站,住所地陽泉郊區(qū)某某村。
投資人陳某某,站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西某某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某某公司)、山西燕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燕山公司)、陽泉市日某某鑫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日某某鑫公司)、陽泉市某某技術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簡稱科翔公司)、陽泉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世太公司)、陽泉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簡稱某某公司)、陽某某混凝土攪拌站(下文簡稱昌達攪拌站)、陳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某某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馮志強,被告燕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國強,被告日某某鑫公司、科翔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昌達攪拌站、陳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玲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晉某某委保字(2013)第181號《委托保證合同》,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燕山公司、日某某鑫公司、科翔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昌達攪拌站、陳某某簽訂的晉某某人保字(2013)號第181號《保證反擔保合同》,原告與中信銀行簽訂的號為2013并銀保字第0094號《保證合同》,被告某某公司與中信銀行簽訂了編號為(2013)并銀承字第0467號《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某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根據《委托保證合同》的約定,被告某某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被告某某公司應向原告支付50萬元(擔??傤~5%)違約金。關于原告代被告某某公司償還中信銀行1000萬元的問題,被告某某公司、日某某鑫公司、科翔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昌達攪拌站、陳某某對原告代償事實認可;被告燕山公司認為原告不能證明主合同生效與否、本案除了保證擔保之外還有物的擔保并就物的擔保先行償還,因其理由不足且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采納。故本院對原告代被告某某公司償還中信銀行1000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根據《委托保證合同》、《保證反擔保合同》約定,原告已經代被告某某公司償還中信銀行1000萬元,因被告某某公司未依約償還原告代付款1000萬元,被告燕山公司、日某某鑫公司、科翔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昌達攪拌站、陳某某應依法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某某公司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原告山西某某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
二、被告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山西某某融資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50萬元;
三、被告山西燕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陽泉市日某某鑫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陽泉市某某技術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陽泉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陽泉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陽某某混凝土攪拌站、陳某某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800元,由被告山西某某生物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燕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陽泉市日某某鑫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陽泉市某某技術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陽泉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陽泉市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陽某某混凝土攪拌站、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郝利亞
代理審判員 成志剛
代理審判員 袁 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任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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