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400)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婁中民一終字第14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居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居民住婁底市婁星區(qū)花山辦事處大橋居委會五組。
兩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劉利軍,湖南人和人(婁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毛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彭永福,婁底市有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劉某某、李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2012)婁星民一初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某某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毛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后在婁底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其提交的病歷資料、醫(yī)療費票據(jù)、清單、出入院記錄等證據(jù)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婁底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580天的事實,上訴人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該事實,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住院治療580天并因此認定被上訴人的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損失并無不當。被上訴人毛某某為城鎮(zhèn)職工,原審以城鎮(zhèn)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費損失亦無不當。被上訴人確有三兄弟,但被上訴人之兄毛建華身患殘疾并享受低保待遇,無撫養(yǎng)能力,原審判決按二人計算被上訴人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損失亦無不可。被上訴人受傷后其傷情經(jīng)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論雖從玖級傷殘變更為拾級傷殘,但因被上訴人之傷系上訴人違章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致,且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鑒定結論的改變并不能改變上訴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劃分,其申請重新鑒定的費用亦不應列入被上訴人的損失范圍,故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謨貴
審 判 員 肖衛(wèi)江
審 判 員 王綱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曾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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