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鄧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1閱讀量:(1643)
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初字第857號
原告鄧某某,女,土家族,龍山縣人,教師,大學文化。
委托代理人向克松,男,龍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克松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某某訴稱,2010年12月3日,被告陳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現(xiàn)金3萬元。借款后經(jīng)多次收取,被告久拖不還,訴請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陳某某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陳某某出具的借條一張,擬證明2010年12月3日,陳某某向其借款3萬元的事實。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為有效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被告陳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鄧某某借現(xiàn)金3萬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款后經(jīng)多次催取,被告陳某某未予償還。原告鄧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債務并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某給被告陳某某借款3萬元,原被告之間已經(jīng)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關系。經(jīng)多次催收被告陳某某沒有償還借款,對原告鄧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3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鄧某某償還借款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 林
審 判 員 張萬貴
人民陪審員 張康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劉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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