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649)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益法民一終字第19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益陽市某某區(qū)某某橋鎮(zhèn)某某廢舊回收部。
經(jīng)營者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龍中陽,湖南萬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上述三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少華,湖南激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益陽市赫山區(qū)衡龍橋鎮(zhèn)某某廢舊回收部(以下簡稱某某回收部)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某回收部的委托代理人龍中陽,張建良、周某某、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少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某回收部是否應(yīng)支付張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周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周某甲為工亡,某某回收部收到?jīng)Q定書后未申請行政復(fù)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應(yīng)視為某某回收部對該決定書所作的周某甲為工亡的結(jié)論的認可,而工亡認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原審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認定張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dāng),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某某回收部提出的周某甲與其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周某甲因交通事故致死不屬于工亡,某某回收部無需向張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某回收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益陽市赫山區(qū)衡龍橋鎮(zhèn)某某廢舊回收部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和平
審 判 員 陸康彪
代理審判員 劉國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石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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