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王某某、馮某某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97)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岳中民三終字第33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波,湖南彭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系劉某某表兄。
委托代理人周旺,湖南惠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雷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岳陽某某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岳陽樓區(qū)某某北路。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原審被告馮某某、雷某某、岳陽某某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航運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閭開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芬、劉霽參加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劉某某是受誰雇傭從事勞動,本案該如何定性;(二)原判認定的殘疾輔助用具費是否正確的問題;(三)受害人劉某某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是否會影響其護理費;(四)原判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過高。
關于焦點(一),本案上訴人王某某作為湘岳陽貨1283號船舶的所有權人和實際經營人,雇請受害人劉某某在該船舶上從事水手工作,雙方形成提供勞務與接受勞務關系,劉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原判據(jù)此將本案定性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并無不當,上訴人以該船舶掛靠在原審被告某某航運公司名下為由認為本案應定性為勞動爭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殘疾輔助器具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受害人劉某某因事故造成四級傷殘,致左下肢自膝上10CM處以遠缺損,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缺損,軟組織損傷術后,右踝關節(jié)畸形,功能完全喪失等主要損傷,需要使用殘疾輔助器具。原審法院委托相關機構確定劉某某所必須的殘疾輔助器具及安裝、更換費用后,按照普通腹脹器具的標準及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原判認定的殘疾輔助器具費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三),受害人劉某某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是否會影響其護理費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三、四款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原審法院針對受害人劉某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依賴、后期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及安裝、更換費用同時委托相應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湘雅二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某某本次損傷評定為四級傷殘;被鑒定人需繼續(xù)康復、適時行右踝關節(jié)融合術及右脛骨外固定、右腓骨內固定取出,預計治療費用約為3萬元,左下肢義肢安裝費用另行評估;誤工時間評定為12個月;傷后需二人護理4個月,一人護理8個月,此后存在部分護理依賴。該鑒定意見并不能證明受害人劉某某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不再需要部分護理依賴;且按鑒定意見計算的護理費為396737元,原判以受害人劉某某的訴訟請求低于該金額為由,實際認定劉某某的護理費為219200元,原判依法認定護理費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受害人劉某某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會減少其護理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劉某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身體遭受嚴重損傷,構成四級傷殘,對其今后的生活將帶來不便,并造成一定的精神、心理上的損害,原審綜合各種因素將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30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原判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22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閭開海
審 判 員 李 芬
審 判 員 劉 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 朱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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