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434)
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張定民二初字第16號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男。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鐘山,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吳穩(wěn),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金文,湖南湘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與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周某某以需要追加當事人為由,要求撤回對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的撤訴是對自身訴權的處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772元,撤訴結案減半收取3386元,由原告王某某、周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金 軍
人民陪審員 代名洪
人民陪審員 田曉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謝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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