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627)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開民一初字第04426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唐樂賢
人民陪審員 陳文藝
人民陪審員 黃建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張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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