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鄒某某與吉安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19)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青民初字第283號
原告鄒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海軍,江西青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安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鄒某某訴被告吉安市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后7日內(nèi)未按時交納案件受理費,也未提交緩交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劉小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熊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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