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77)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萬民一初字第272號(hào)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系原告之長子。
被告唐某某,系原告之次子。
被告唐某某,系原告之三子。
本院在審理原告唐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以被告唐某某地址不詳、無法送達(dá)法律文書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可予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50元(已減半收?。稍嫣颇衬池?fù)擔(dān)。
審判員 樂瑞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韋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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