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25)
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景民四終字第4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立群,江西正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子金,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雖然王某某主張其與劉某某之間存在8.5萬元的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但其提供的證據(jù)為收條,該收條內(nèi)容并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只是表明該款用來購買房屋,也沒明確說明該房屋是為誰購買,王某某提供的其他證據(jù)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8.5萬元借貸關(guān)系,經(jīng)本院釋明后也未能及時補充證據(jù),故,原審判決不予支持王某某有關(guān)8.5萬元借款的主張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王某某可待取得有效證據(jù)后,依法另行主張其權(quán)利。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杜 靜
代理審判員 陳苾鈴
代理審判員 余 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書 記員 吳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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