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張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230)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九民一初字第140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
被告張某某。(下稱第一被告)
被告九江某某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鐘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系該公司代表。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某某大道某某號。(下稱第二被告)
負責人肖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葉某某,系該公司職員。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被告九江某某零部件有限公司(簡稱馳誠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簡稱“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張某某、被告九江某某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第一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未確保安全行車距離且駕駛疏忽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當賠償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肇事車輛贛G21815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第二被告九江某某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連帶責任。肇事車輛在第三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徐某某雖為農(nóng)業(yè)戶口,但至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故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原告訴請的誤工費、交通費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準過高,根據(jù)原告?zhèn)楹妥≡簩嶋H情況,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以20元/天更為適宜。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過高,應當按照2013年江西省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即88元/天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確定賠償?shù)捻椖亢唾M用:一、護理費:66天×88天/元=5808元;二、營養(yǎng)費:66天×20天/元=132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66天×20天/元=1320元;四、誤工費:(66天+30天)×32051元/年÷365天=8430元;五、交通費:66天×10天/元=660元,以上款項共計人民幣17538元,另被告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15929.29元。本案中,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醫(yī)療費(包括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護理費5808元、誤工費8430元、交通費660元,共計人民幣24898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賠付原告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7538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向被告張某某支付墊付醫(yī)療費7360元(10000元-1320元-1320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徐某某賠付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7538元,此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二、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向被告張某某支付墊付醫(yī)療費共計人民幣7360元,此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5元,減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吳 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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