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楊某某犯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882)
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栗刑初字第83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綽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上栗縣人,小學文化,務農(nóng),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曾用名“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辯護人周世敏,江西萍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栗縣人民檢察院以栗檢公訴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楊某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周笑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周世敏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上栗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楊某某共同實施賭博犯罪過程中,二人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對辯護人的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楊某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楊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區(qū)矯正機關同意矯正的評估情況,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楊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新兵
審 判 員 吳 浪
審 判 員 李海龍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代書記員 文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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