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與本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381)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平民初字第00395號
原告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滿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郎慧君、肖媛媛,遼寧平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本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慶敏、李征,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訴被告本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十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 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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