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380)
遼寧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本民三終字第001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宮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遼寧省某某滿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遼寧省某某市平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滿族自治縣麟卓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某某滿族自治縣。
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遼寧華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某某滿族自治縣。
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松,遼寧華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某某市明山區(qū)。
負責人王洪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飛揚,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宮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某某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本縣民初字第015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 院認為:邵某某駕駛車輛與劉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宮某某在內(nèi)數(shù)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后果。根據(jù)某某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 通事故認定書,邵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因邵某某駕駛車輛在平安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平安財險某某支 公司應當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認定宮某某各項損失數(shù)額正確,且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nèi),故判決平安財險某某支 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宮某某提出2014年8月1日至7日并未離院,該7天護理費、誤工費、床費等費用應當計算 賠償一節(jié)。病案資料是患者在醫(yī)院診斷治療過程的原始記錄,是確認患者診療信息的依據(jù)?;颊咦≡浩陂g應遵守醫(yī)院管理制度,接受醫(yī)護人員定時巡視查房,檢查結 果記錄病案。本案中,宮某某住院病案已明確記載2014年8月1日至7日為離院。因此,一審法院確認其合理住院天數(shù)為15天,并按此天數(shù)計算賠償并無不 當。宮某某該項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宮某某提出確認其誤工損失一節(jié),雖然其二審提供還款協(xié)議書證明為其父母每日做飯收入100元抵頂其向父親及兄弟姊妹的借款。但該協(xié)議書訂立人皆為宮某某直系親屬,且無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此事實。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宮某某提出護理費標準每天應為150元一節(jié)。宮某某主張護理人鄧某某在鞍山市某某西點工作,月工資4500元,但并未提供鄧某某實際收入證明,其僅提供署名鞍山市某某西點負責人的證明不足以確認其主張。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宮某某提出確認其出院后醫(yī)藥費3134元一節(jié)。其該項上訴請求不在一審審理范圍之內(nèi),故本院不予審查確認。
關于宮某某提出給付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一節(jié)。其該項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二百零六元,由上訴人宮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艷玲
審 判 員 劉 穎
代理審判員 胡 攀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胡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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