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沈某某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518)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遼陽民一終字第0010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某,男,****年**月**日,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梁某某父親),****年**月**日,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某某,男,****年**月**日,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田偉,遼寧杜金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沈某某與原審被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燈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燈民初字第01142號民事判決,梁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上訴人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某一審訴稱:2014年2月12日,被告以買車急需資金為名向我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欠條。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某償還借款15,000.00元,法院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梁某某一審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梁某某向沈某某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欠條,該款至今未還。以上事實,有沈某某的陳述、欠條等證據在卷為憑。
一審法院認為:沈某某以持有的欠條要求梁某某償還借款,可以認定梁某某向沈某某借款?,F沈某某主張梁某某償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梁某某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沈某某償還借款1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00元,減半收取87.50元,由梁某某承擔。
梁某某上訴的理由及請求是: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沈某某經常發(fā)生經濟往來,從來沒有書面記錄,均口頭約定時間結清賬目,本案爭議欠條是2014年2月沈某某與妻子吵架后,其為了哄妻子為理由,上訴人為其開具的一份欠條。事后,沈某某為經營木材從上訴人處拿走20,000元,后返回上訴人8,000元,至此上訴人給付沈某某20,000元,沈某某處一個15,000元的欠條,沈某某又給付上訴人8,000元,上訴人僅欠沈某某3000元不是判決書中的15,000元。二、沈某某應當證明該15,000元欠款的真實性,由于上訴人與沈某某之間繁密的經濟往來,沈某某應當證明該筆欠款的合法性,什么條件借上述款項是否償還,償還多少,沈某某均未說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債務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出借人應當證明債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因此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00元欠款。
沈某某二審答辯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上訴人還被上訴人錢了,應出具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梁某某上訴稱其現僅欠沈某某3000元一節(jié),因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上訴人梁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畢寒光
代理審判員 郁 嵐
代理審判員 張麗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秦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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