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南寧某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9-02閱讀量:(1962)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桂民申字第25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欽,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攀,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寧某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南寧市民族大道某某號歐景庭園G座某某單元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吳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南寧某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吳某某申請再審稱:1、原審判決對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起算時間錯誤。吳某某請求的二倍工資差額屬于懲罰性工資或勞動報酬,仲裁時效應當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起算,原審判決認定從2011年7月1日起算錯誤。2、吳某某的離職不能免除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失業(yè)損失的義務。因個人原因辭職,用人單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除支付濟補償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法規(guī)的情況;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期限,勞動者在未滿勞動期限情況下提出辭職。本案中,某某公司未依法為吳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失業(yè)保險),未及時足額向吳某某支付勞動報酬,未與吳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期限,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免除某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失業(yè)損失的義務。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1、關于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起算時間問題。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當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并非勞動報酬性質,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性質上屬于懲罰性賠償金,因此,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應依法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不應適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仲裁時效特別規(guī)定。本案中,吳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到某某公司工作,2013年2月19日解除勞動關系,因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某可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二倍工資差額,即吳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二審判決認定2011年8月1日為本案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并無不當。
2、關于某某公司是否應向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失業(yè)損失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分別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只有依照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吳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向某某公司遞交的辭職信顯示,吳某某以“本人經過認真思考和思索,感覺自己不適合做這份工作,想換工作環(huán)境”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沒有涉及某某公司存在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本案勞動關系的解除系吳某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所致,故二審判決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屬于吳某某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某某公司不需向吳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并無不當?!秾嵤?lt;;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所包括的情形,本案吳某某的辭職不屬于上述情形之內,二審判決不支持吳某某關于賠償失業(yè)金損失的訴訟請求,亦無不妥。
綜上所述,吳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吳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家杰
審判員 馮 奇
審判員 謝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黃慶科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