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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02閱讀量:(5575)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郴蘇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漢族,技工學校文化,原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于2014年7月17日經(jīng)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決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經(jīng)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決定被監(jiān)視居住。因非法上訪于同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F(xiàn)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陽波,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漢族,初中文化,原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于2014年8月12日經(jīng)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決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上訪于同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F(xiàn)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偉麗,北京中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郴蘇檢公訴刑訴(2014)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陳陽波、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陳偉麗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原橋口鉛鋅礦進行企業(yè)改制,部分職工按照《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暫行實施辦法》自愿與該礦簽署了《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2005年以來,因改制后成立的橋興鉛鋅礦效益好轉,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等247名買斷工齡職工要求恢復礦籍,參與企業(yè)分紅,并為此事多次到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qū)政府)、郴州市人民政府上訪。2007年,區(qū)政府就該信訪事項進行公開答復,認為2001年橋口鉛鋅礦改制符合當時的相關政策及文件精神,并考慮到買斷工齡職工的實際情況,于2009年向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等247名買斷工齡職工每人發(fā)放了3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但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對該處理結果仍不滿意,不肯領取補助款,自2009年起繼續(xù)多次到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蘇仙街道辦事處和北京天安門、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中南海周邊地區(qū)等地,采取絕食、靜坐等方式進行非法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政府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下發(fā)了湘信聯(lián)辦終告字(2012)09號《關于已終結備案信訪事項的告知書》,確定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信訪事項為已經(jīng)中聯(lián)辦終結備案信訪事項。2013年8月6日,區(qū)政府就該信訪事項召開協(xié)調會議,告知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其信訪事項已終結,政府不再受理。但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不聽勸阻,從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繼續(xù)多次到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蘇仙街道辦事處和北京天安門、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中南海周邊地區(qū)等地,采取絕食、靜坐、堵門等方式進行非法鬧訪、纏訪。期間,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不顧信訪工作人員勸阻,乘坐電梯登上區(qū)政府辦公大樓16樓,以跳樓自殺相威脅,并在區(qū)信訪局辦公室內當眾小便,致使政府機關無法正常開展工作。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因到北京中南海地區(qū)繼續(xù)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等人的證言;3、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譚某某辯稱去北京上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不是違法行為。被告人周某某辯稱上訪是因為橋口鉛鋅礦侵犯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她們上訪并沒有違法,她們只是去區(qū)委辦公樓16樓看一下,并沒有以跳樓相要挾。在區(qū)信訪室小便是因為身體不好。被告人譚某某的辯護人陳陽波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譚某某上訪是為了維權,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采取跳樓等方式擾亂社會秩序,被告人譚某某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陳偉麗提出被告人周某某上訪是為了維權,且上訪期間沒有采取靜坐、辱罵等行為擾亂社會秩序,被告人周某某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且被告人周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拘留過,請求判處被告人周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原郴州市橋口鉛鋅礦進行企業(yè)改制,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等部分職工按照《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暫行實施辦法》自愿與該礦簽署了《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2005年以來,因改制后成立的郴州市橋興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效益好轉,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等247名買斷工齡職工要求恢復礦籍,參與企業(yè)分紅,并為此事多次到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qū)政府)、郴州市人民政府上訪。蘇仙區(qū)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原橋口鉛鋅礦2001年解除勞動關系上訪職工所提問題的答復》,區(qū)政府就橋口鉛鋅礦部分職工信訪事項進行公開答復,認為2001年橋口鉛鋅礦改制符合當時的相關政策及文件精神,并考慮到買斷工齡職工的實際情況,于2009年向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等247名買斷工齡職工每人發(fā)放了30000元生活困難補助款。但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對該處理結果仍不滿意,不肯領取補助款,自2009年起繼續(xù)多次到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蘇仙街道辦事處和北京天安門、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中南海周邊地區(qū)等地,采取絕食、靜坐等方式進行非法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政府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朝陽分局等分局多次對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予以訓誡。為了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能息訪,區(qū)政府及蘇仙嶺街道辦事處對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提出的部分要求予以解決,被告人譚某某以困難補助名義分別于2012年1月19日、同年2月20日、2月24日、2014年3月7日從蘇仙嶺街道辦事處領取了10000元、20000元、3000元和5000元,共計38000元現(xiàn)金,另蘇仙嶺辦事處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一門面租給了被告人譚某某,被告人譚某某也未交過門面租金。被告人周某某以生活困難補助名義分別于2012年2月20日、2014年3月7日從蘇仙嶺街道辦事處領取了3000元和5000元現(xiàn)金,共計8000元。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下發(fā)了湘信聯(lián)辦終告字(2012)09號《關于已終結備案信訪事項的告知書》,確定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信訪事項為已經(jīng)中聯(lián)辦終結備案信訪事項。2013年8月6日,區(qū)政府就該信訪事項召開協(xié)調會議,告知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其信訪事項已終結,政府不再受理。但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不聽勸阻,從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繼續(xù)多次到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蘇仙街道辦事處和北京天安門、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中南海周邊地區(qū)等地,采取絕食、靜坐、堵門等方式進行非法鬧訪、纏訪,并在蘇仙區(qū)信訪局辦公室內當眾小便,致使蘇仙區(qū)區(qū)政府機關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對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非法上訪,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朝陽分局、天安門地區(qū)分局等部門多次對其予以訓誡,但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仍繼續(xù)非法上訪。2014年7月14日和7月16日,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提出補償30萬元或者安排小孩或自己工作及補償24萬元之要求,因相關部門未達到其要求,兩被告人繼續(xù)到北京越級上訪。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于2014年7月17日和8月12日經(jīng)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決定分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因到北京中南海地區(qū)繼續(xù)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證明,2014年7月17日,郴州市蘇仙區(qū)信訪局報告稱被告人譚某某自2014年3月開始,多車乘車前往北京天安門地區(qū)、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大使館等地區(qū)進行非正常上訪活動;2014年8月12日,蘇仙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將被告人周某某扭送至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治安大隊,稱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地區(qū)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西城分局予以訓誡。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在上訪事項終結后仍多次上訪,并經(jīng)公安機關多次處罰仍不悔改,公安機關于2014年12月2日將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刑事拘留。

3、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二人因2001年橋口鉛鋅礦改制買斷工齡一事不滿一直纏訪、鬧訪,2008年蘇仙區(qū)政府考慮到當時買斷工齡職工的實際情況,給每人補償30000元,但周某某、譚某某不滿一直未領取補償,2008年至2012年提出要補償15萬元,2013年要30萬元。從2006年開始一直到北京越級上訪。2011年,譚某某、周某某到區(qū)信訪局門口靜坐,并當眾小便,后兩人在信訪局辦公室靜坐并絕食,做了幾天的工作,兩人才被勸回家。2012年周某某又在區(qū)信訪辦大門口當眾小便。2013年8月份的一天,譚某某、周某某來到蘇仙區(qū)委一樓大廳內絕食不肯走,他和胡慧明一起在大廳看護她倆,后來他到信訪局辦公室喝水,她們兩個就自己坐電梯到了辦公樓16樓,他接到胡慧明電話馬上趕到16樓,譚某某、周某某兩個說要去樓頂看風景,但是16樓只有維修人員可以上去,她們兩個不聽勸阻,不停把頭向陽臺外探,還要沖過去到16樓平臺,后來保安把她們兩個強行拖到電梯口,去了一樓大廳。從2006年開始,她們還經(jīng)常在區(qū)委辦公大樓內靜坐、絕食、堵區(qū)委書記辦公室大門,在信訪局辦公室內小便,嚴重影響了蘇仙區(qū)委的正常辦公秩序。并多次越級進京非法上訪。2014年11月26日,譚某某、周某某因越級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5日,于同年12月2日被辦事處接回。二人去北京上訪,蘇仙嶺街道辦事處所花費的穩(wěn)控、接回費用至今至少超過100萬元。

4、證人文某的證言證明,她在蘇仙辦事處負責綜治工作。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因企業(yè)改制,買斷工齡一事多次上訪,但其信訪事項已經(jīng)經(jīng)過三級處理信訪終結,蘇仙嶺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接待譚某某、周某某的過程中反復向二人強調了這一點。2012年至2014年,譚某某、周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訪,并以絕食相要挾,政府派出大批人員接訪并做思想工作,嚴重影響政府工作,還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她們二人還經(jīng)常到區(qū)委區(qū)政府上訪,堵住區(qū)委書記、區(qū)長辦公室的門,蘇仙嶺街道辦事處的人接到通知,就要趕到區(qū)委、區(qū)政府去做譚某某、周某某的思想工作,她們根本不聽,每次都是吵鬧,甚至在信訪局辦公室小便,造成政府工作人員和她們的工作都無法正常開展。蘇仙區(qū)委、區(qū)政府、蘇仙辦事處多次與譚某某、周某某進行了約談并告知其信訪事項已經(jīng)終結。2013年年底,譚某某、周某某到區(qū)信訪局信訪,兩人在信訪局辦公室靜坐、絕食、耍賴持續(xù)四天,導致信訪局工作無法開展,到了第四天,譚某某、周某某身體出現(xiàn)了體虛癥狀,她們及時叫了120救護車將二人送醫(yī)救治。從2013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時候,譚某某就開始以不去上訪為條件向政府要錢。在開會期間,她們到北京上訪,她們把她們接回郴州后做思想工作,譚某某、周某某提出給她們每人5千元錢,在三中全會期間就不去北京上訪了,迫于無奈,答應給她們每人3千元錢,年底再每人給1千元錢。她們以困難慰問金的形式寫了領條。在2014年兩會期間,她們又去北京上訪,將她們接回郴州后,她們又提出每人要6千元錢,保證兩會期間不去上訪。迫于無奈只好給了5千元錢,譚某某、周某某以困難慰問金的形式寫了領條。譚某某她們知道在重大會議期間,政府非常重視上訪的事,所以特別選擇在這些時候去北京上訪。政府在做她們的思想工作時,她們也很狡猾,并不會直接、明確的提出要多少錢,但是在談話過程中,她們會表達要錢買她們不去上訪的意思,還會跟政府算賬,去北京花了多少路費,每天用了多少錢的生活費,如果這些時間不用于上訪又可以掙多少錢之類的,講這些話就是讓她們明白要給錢買她們不去上訪。因為迫于上訪的壓力,她們就是以上訪為由要錢。如果以民政局的困難慰問金去滿足她們的要求,其數(shù)額又達不到她們的要求,她們只能從財政支出。再加上她們以保證會議期間不上訪要錢的要求不是正當?shù)?,財政沒有相應的支出項目,只好是以困難慰問金的形式寫領條。

2014年5月周某某、譚某某到北京上訪,回到郴州后找到辦事處,她接待了她們,她們向辦事處提出如果想要她們不再去北京上訪,想息訪,就要滿足她們的要求。她們一起提出了四點要求:1、要求享受橋口鉛鋅礦2005年買斷職工同等待遇50萬元;2、要求享受2001年至現(xiàn)在橋口鉛鋅礦職工同等的工資和獎金福利待遇;3、賠償上訪期間身體所受的傷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4、賠償因身體受傷無法工作的間接損失。因為她們的要求本身是超出了正常的范圍,她們辦事處無法承擔,因此她們也無法給予她們答復,她們看辦事處沒有答復,在6月17日又去了北京上訪。因為在上訪期間周某某的老公意外死亡,她們倆在上訪途中回來處理,然后在6月30日左右,她們倆再次到辦事處找肖書記談條件,提出政府給她們多少錢,她們從此不再上訪。7月14日和16日她們兩次找到辦事處談賠償?shù)氖?,鄧書記接待,她在一旁做記錄?4日譚某某明確提出來政府給她們每人30萬元,從此就不再上訪,或者安排她們的子女或本人工作,可以減一些錢。譚某某說25不好聽,干脆減6萬,24萬元加上安排其子女或者本人到辦事處上班。因為她們有點以息訪為條件敲詐辦事處的意思,鄧書記當時沒有答復她們。譚某某她們就說星期三再來,也就是7月16日必須給她們答復,不然就會馬上去北京上訪。因為她們的條件已經(jīng)明顯是有敲詐的意味了,所以在7月15日,辦事處到公安機關報了案,并在16日的接待過程中,安排工作人員在肖書記的辦公室對她們進行了錄音錄像。在接待過程中,鄧書記問她們是否還能考慮一下自己的要求,譚某某說不能再少了,就是刀架在脖子上都不能少了,要么給她們每人30萬,或者給24萬安排其子女或本人工作。不然的話她們倆馬上就會去北京上訪。鄧書記講這個條件無法承受,譚某某就講那就不談了,起身就走了。第二天下午6時左右,譚某某和周某某準備去上訪,被她們在路上勸阻了。

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他是通過接訪認識周某某和譚某某的。周某某和譚某某等247人于2007年11月份的時候到蘇仙區(qū)政府上訪,要求恢復職工身份或參股橋興公司(原橋口鉛鋅礦)。2008年的時候,區(qū)委區(qū)政府作出決定,給予橋礦247名職工每人3萬元的困難補助,用于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其中周某某和譚某某等9人,因夫妻雙方買斷,當年未領取3萬元的困難補助金,提出夫妻雙方買斷是違反了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要求政府補償。后來有7個人陸續(xù)都領取了3萬元困難補助金,而周某某和譚某某至今一直未領取這3萬元困難補助金,而提出要求政府補助20萬元;周某某和譚某某等人從2007年到郴州市蘇仙區(qū)委區(qū)政府多次鬧訪,進京非正常上訪30余次,期間被北京公安機關和當?shù)氐膮^(qū)公安機關訓誡、打擊處理過。受到打擊處理后,周某某和譚某某仍然多次到郴州市蘇仙區(qū)委區(qū)政府鬧訪,又多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其中2014年以來連續(xù)9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周某某和譚某某兩人多次進京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北京駐外使館區(qū)等敏感地區(qū)進行非正常上訪。周某某和譚某某兩人多次到區(qū)委區(qū)政府辦公大樓靜坐、絕食、耍賴,其中2013年8月份的時候,該兩人到區(qū)委區(qū)政府一樓大廳靜坐、絕食,后兩人坐電梯跑到辦公大樓16樓,以跳樓為由,威脅區(qū)委區(qū)政府工作人員,最后還是區(qū)委區(qū)政府的工作人員及保安人員將譚某某和周某某兩人從區(qū)政府辦公大樓16樓抬下來,之后她們兩個在信訪局接待室不肯離開,工作人員給她們買了礦泉水、水果、盒飯,她們兩個也不肯吃,繼續(xù)在信訪局接待室內靜坐、絕食。

6、證人李某某甲的證言證明,譚某某、周某某二人因橋口鉛鋅礦買斷工齡一事長期到蘇仙區(qū)委區(qū)政府纏訪、鬧訪,到區(qū)委五樓、六樓堵區(qū)委書記、區(qū)長的辦公室門,還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訪。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他接到通知說中午要加班,他趕到區(qū)委一樓大廳,看到信訪局局長雷明璋和李某某及蘇仙嶺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一樓大廳,聽他們說剛從16樓把譚某某、周某某拉下來,后來他看到譚某某、周某某在信訪局接待室不肯離開,他們一直給她們作思想工作,還買了水果盒飯,她們不肯吃,也不肯離開,采取靜坐、絕食的方式在信訪局鬧了4天,蘇仙嶺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輪流值守,很多來區(qū)委區(qū)政府辦事的群眾都看到了,給政府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

7、證人肖某某的證言證明,周某某、譚某某系橋口鉛鋅礦買斷工齡職工,多次到區(qū)政府纏訪、鬧訪,進京非法上訪,2014年3月4日、4月10日、4月16日、4月24日、4月28日、5月8日、5月14日、5月28日和6月18日先后9次進京上訪,上訪地區(qū)是北京天安門、大使館地區(qū)、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訓誡。2009年3月6日至11月,周某某、譚某某在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靜坐絕食兩天,4月9日、10日在區(qū)委辦纏訪、鬧訪兩天,4月11日又到區(qū)信訪局纏鬧,并在區(qū)信訪局當眾脫褲子拉尿。今年他們要求政府賠償30萬元或是解決其子女工作問題并賠償24萬元。周某某、譚某某多次非法上訪,嚴重干擾了政府的辦公秩序。

8、證人鄧某某的證言證明,譚某某、周某某于2001年在原橋口鉛鋅礦買斷工齡,2005年橋口鉛鋅礦效益轉好,買斷工齡職工集體上訪,2009年區(qū)政府給這批職工統(tǒng)一補償了每人3萬元,但譚某某、周某某不滿意,沒有領錢,并開始到省里和北京上訪,她們上訪后政府又比較重視,她們更依賴以上訪來要挾政府解決問題。每次上訪接回來后,譚某某、周某某就提出如要她們配合政府的工作,就要給生活補助。通過這種手段從辦事處得到了一些錢。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該兩人到北京上訪,接回來后,迫于無奈,辦事處給了她們每人3000元,2014年兩會期間,她們又去北京上訪,接回后,她們又提出如要不上訪就要給6000元作為補償,辦事處無奈,又給了每人5000元。同年6月,她們又提出要賠償50萬元,因要求太高沒有答復,她們又去北京上訪。該兩人多次到北京去上訪,2014年已經(jīng)上訪了8次,2014年之前還去了多次。為了解決譚某某、周某某上訪的事,辦事處、蘇仙區(qū)委區(qū)政府多次出面了解譚某某、周某某的生活狀況,解決一些她們自己提出的困難,她倆人一起去上訪,譚某某、周某某上訪后的后續(xù)工作接訪及接訪回來后的安頓、安排都是辦事處出面解決,在譚某某的住址旁有一門面,是他們辦事處的,為了照顧譚某某,辦事處以低于市場價很多的價格租給了譚某某,譚某某也沒有主動交過門面租金。大概是7月14日,他們約談了譚某某、周某某。同年7月16日,譚某某、周某某又到辦事處提出賠償要求,周某某講30萬是底線,要不就安排她或她兒子做點事,解決生活困難。譚某某講如果安排工作就減六萬,就是二十四萬,并講拿到這筆補償?shù)腻X她們就不會上訪了,當自己的私房錢,連自己的老公、崽女都不會告訴,不滿足要求的話,包已經(jīng)打好了,馬上又會去上訪,生命不息,上訪不止。譚某某、周某某提補償款的時候,可能是為了逃避打擊,表達的意思很隱晦,她們只是用手伸出三個手指頭,不提多少錢。他們問她們是三千還是三萬。她們自己才講是三十萬,如果安排工作就減少六萬,不安排工作就是三十萬。

9、證人肖某的證言證明,周某某和譚某某是因為橋口鉛鋅礦2001年買斷的事上訪的,后來她們發(fā)現(xiàn)通過上訪可以得到一些經(jīng)濟補償,她們就把上訪變成要求賠償?shù)囊环N手段和方式了。按她們自己說是從2001年開始上訪,之后在2009年的時候,政府按有關政策對橋口鉛鋅礦買斷一事進行了處理,每人都發(fā)放了三萬元補償款,周某某、譚某某對處理結果不滿意,還在繼續(xù)上訪。2014年以來,他記得她們倆就上訪了八次,工作人員去接她們倆上訪回來,她們會提出上訪期間的損失,要求賠償,辦事處有她們領賠償?shù)膽{單。2014年4、5月份的時候,周某某、譚某某找到辦事處提出了四點要求:1、要求享受橋口鉛鋅礦2005年買斷職工同等待遇;2、要求補償2005年至2012年期間橋口鉛鋅礦職工同等的工資和獎金福利;3、賠償上訪期間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4、賠償上訪期間的間接經(jīng)濟損失。如果政府不滿足她們的要求,她們說就會繼續(xù)上訪,按她們的話講就是生命不息,上訪不止,死也要死在上訪的路上。之后,周某某、譚某某在同年6月份去了北京上訪,中途周某某的老公去世了,隔了一個星期后,她們倆提出要求30萬元的賠償。到了7月14日,她們又提出了補充辦法,周某某講30萬是底線,一般情況不得少,要不就安排她或她兒子做點事,解決生活困難。譚某某講,如果安排工作,就減到24萬元。否則她們就會繼續(xù)上訪。她們的要求是沒有依據(jù)的,她們采取到北京上訪和以去上訪相威脅的方式要求政府滿足她們的不合理要求。

10、《請求黨和政府為我們職工糾正買斷工齡的錯誤一事申訴報告》證明,橋口鉛鋅礦240名買斷工齡職工曾向蘇仙區(qū)信訪辦提出橋口鉛鋅礦2001年實施“買斷工齡”改制存在欺騙行為、“買斷工齡”違背了“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暫行實施辦法”未進行身份置換、沒有享受入股上崗權利、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獨生子女保健費等11項訴求。

11、《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暫行實施辦法》及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與原橋口鉛鋅礦簽訂的《郴州市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證明,橋口鉛鋅礦職工買斷工齡的依據(jù)及具體規(guī)定,并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分別于2001年2月15日和2月20日已與橋口鉛鋅礦解除勞動關系。

12、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原橋口鉛鋅礦2001年解除勞動關系上訪職工所提問題的答復》證明,2001年12月,郴州市經(jīng)貿委、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市冶金局、市社保處等五個單位組成協(xié)調小組,經(jīng)市協(xié)調組調查認為,原橋口鉛鋅礦作為市屬國企改制試點企業(yè),“買斷職工工齡”的作法是符合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的,總體思路和方案是正確的,買斷工齡的實施辦法和協(xié)議是有效的。省勞動廳領導提出“買斷工齡”與“兩個置換”的意思是一樣的,職工領取了補償金,簽訂了買斷協(xié)議,就不再是這個企業(yè)的職工,就與企業(yè)沒有勞動關系。原橋口鉛鋅礦通過職代會出臺的買斷工齡的實施辦法,得到了職工的支持,個人買斷踴躍,不屬于欺騙,職工與礦里解除了勞動關系,礦里就不存在為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再買社保、醫(yī)保的問題,但這些人員可以按靈活就業(yè)人員參加醫(yī)保。

13、《湖南省信訪條例》證明,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可以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復查、復核,對復核意見不服,提不出新的證據(jù),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事項的處理即為終結。

14、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政府《關于2001年與橋口鉛鋅礦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上訪有關事項的通告》證明,2008年1月1日,蘇仙區(qū)人民政府對2001年與橋口鉛鋅礦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多次赴省進京集訪的有關事項進行了通告,內容包括2001年與橋口鉛鋅礦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所簽協(xié)議系自愿簽訂,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可以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參加醫(yī)療保險,政府對困難人員給予一定補助等。

15、《關于周某某、譚某某信訪事項“三級終結”的情況說明》及湖南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湘信聯(lián)辦終告字(2012)09號《關于已終結備案信訪事項的告知書》、證明,周某某、譚某某自2009年以來多次到省、市、區(qū)上訪,并多次進京非訪,反映橋口鉛鋅礦2001年企業(yè)改制不符合政策,要求到原橋興礦業(yè)公司入股分紅,并安排工作。對周某某、譚某某反映的問題,蘇仙嶺街道辦事處進行了處理答復,蘇仙區(qū)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委員會、郴州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先后對蘇仙嶺街道辦事處的答復意見進行了復查、復核,均認為蘇仙嶺街道辦事處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jīng)依法依規(guī)處理到位。對信訪人反映問題的三級處理情況,郴州市聯(lián)席辦進行了三級處理終結審核,并報省聯(lián)席辦確定認可,報中央聯(lián)席辦終結備案。2012年3月31日,省聯(lián)席辦下發(fā)了湘信聯(lián)辦終告字(2012)9號《關于已終結備案信訪事項的告知書》,確定周某某信訪事項已經(jīng)中聯(lián)辦終結備案。周某某與譚某某系抱團上訪,屬同一信訪事項。

16、郴州市蘇仙區(qū)信訪局出具的周某某、譚某某進京上訪情況統(tǒng)計和來信來訪登記本記錄兩張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從2009年3月至2014年6月到北京非法上訪30次。

17、郴州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lián)絡處出具的譚某某、周某某上訪情況表證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先后16次到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等地越級上訪。

18、2013年8月6日在蘇仙嶺街道辦事處召開的周某某、譚某某信訪事項協(xié)調會會議記錄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和區(qū)領導何錄春、李明雄、李弼清、喻棉秀及多個區(qū)相關部門代表于2013年8月6日參與協(xié)調會,原蘇仙區(qū)信訪局局長王滿槐在協(xié)調會上已向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二人告知其信訪事項已終結,再就原信訪事項信訪不再受理。

19、領款憑單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分別于2012年1月19日、同年2月20日、2月24日、2014年3月7日從蘇仙嶺街道辦事處領取了10000元、20000元、3000元和5000元,共計38000元困難補助;被告人周某某分別于2012年2月20日、2014年3月7日從蘇仙嶺街道辦事處領取了3000元和5000元,共計8000元生活困難補助。

20、2014年7月16日約談會議記錄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和周某某在會上提出要求政府補償30萬元或解決工作并補償24萬元的條件,如不滿足她們的條件,她們將繼續(xù)到北京上訪。

21、2014年7月16日約談會議記錄、視聽檢查筆錄及視聽資料證明,2014年7月16日下午15:27至17:40,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在蘇仙區(qū)蘇仙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肖某辦公室與鄧某某、文某進行交談的過程。交談內容包括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對因上訪領取的幾筆錢進行了確認,并對補償金及補償方式提出要求,補償30萬元或者24萬元加安排工作,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表示拿到錢后不會告訴任何人,留做私房錢,如政府不滿足她的要求,她們隨時準備去北京上訪。同時證明2014年7月17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采取拘留措施時,兩被告人實施不配合行為。

22、2011年年底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在蘇仙區(qū)信訪局鬧訪、纏訪照片一套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二人在信訪接待辦公室睡覺、亂丟垃圾、隨地小便,嚴重擾亂政府辦公場所秩序。

2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朝陽分局、天安門地區(qū)分局、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出具的多份訓戒書證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違反規(guī)定,多次在天安門、中南海周邊、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周邊等地非法上訪,被公安機關多次予以訓誡。

24、北京市朝陽區(qū)拘留所京朝解字(2014)第15843、15844號解除拘留證明書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5日。

25、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譚某某因多次到天安門、大使館、中南海周邊、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周邊等地非正常上訪,嚴重影響公共場所秩序,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多次進京上訪,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行政拘留10日。

26、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為買斷工齡一事多次到蘇仙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長沙、北京等地上訪,政府為了不讓她們上訪,給予了其一定的困難補助,但蘇仙區(qū)政府給橋口鉛鋅礦247名買斷工齡的人每人30000元的生活困難補助她們沒有領取。相關職能部門告訴了她們信訪事項已經(jīng)終結,但終結事項告知書她沒有簽字,她并不同意。之后仍與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訪,公安機關對她和被告人周某某采取過拘留措施。

2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為買斷工齡一事多次到蘇仙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長沙、北京等地上訪,政府為了不讓她們上訪,給予了其一定的困難補助,但蘇仙區(qū)政府給橋口鉛鋅礦247名買斷工齡的人每人30000元的生活困難補助她們沒有領取。她和被告人譚某某在知道信訪事項終結后不服,沒有在終結告知書上簽字。之后她與被告人譚某某仍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訪,公安機關對她們采取過拘留措施。

28、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的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分別出生于1966年2月23日和1961年5月3日,案發(fā)時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在信訪事項終結后,仍多次共同進行非法上訪活動,并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犯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關于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的指控意見得當,本院均予支持。對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辯稱去北京上訪是為了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并不是違法行為及被告人譚某某的辯護人陳陽波和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陳偉麗關于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均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在信訪事項終結后,在沒有提出新的事項和新的證據(jù)情況下,向政府機關提出高額賠償要求,在無理要求得不到支持后,便多次到區(qū)政府、區(qū)信訪局、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周邊地區(qū)、聯(lián)合國開發(fā)署等地,采取靜坐、絕食、堵門、隨地小便等方式進行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政府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和公共場所的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政府機關無法正常辦公。被告人譚某某、周某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對其定罪量刑。故其辯護理由均不成立,其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分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譚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黃孝勇

審 判 員  周裕蓉

人民陪審員  雷 萍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何智慧

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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