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9-07閱讀量:(1913)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鐵民三終字第0006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1959年生,漢族,住鐵嶺市某某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住所地鐵嶺某某區(qū)紅旗街42號。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某某年生,漢族,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住鐵嶺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軍,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王某某不服鐵嶺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4)鐵銀民三初字第0044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三庭副庭長王建鵬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應琦主審本案,代理審判員劉爽參加評議,于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被上訴人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張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按事業(yè)編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并給其補發(fā)自2006年9月起至2014年5月退休之日止事業(yè)與企業(yè)之間的工資差額,該訴訟屬于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引發(fā)的爭議,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預交),全額退還。
王某某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裁定,上訴稱:上訴人于1995年10月17日被鐵嶺市人事局批準為聘用制干部,1996年6月26日正式調(diào)入被上訴人單位并交納了人才交流費2000元,在被上訴人單位工作至今?,F(xiàn)在上訴人到了退休年齡,被上訴人要將上訴人的人事關系變?yōu)槠髽I(yè)工人退休,侵害上訴人的利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某某區(qū)法院裁定書,對此案進行改判,按事業(yè)編制為上訴人辦理退休手續(xù),并補發(fā)工資繳納養(yǎng)老保險?;虬l(fā)回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被上訴人鐵嶺市某某區(qū)國家稅務局答辯稱:上訴人是1995年經(jīng)鐵嶺市人事局批準的聘用制干部身份,當時是水泥紙袋廠的職工,之后調(diào)入遼寧鑫鑫會計師事務所第十一所某某代辦處,該所是獨立法人單位,某某區(qū)國稅局只是該所的主管單位。1999年根據(jù)國家政策,全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局脫鉤,某某區(qū)國稅局與鑫鑫會計師事務所沒有任何關系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是勞動合同關系。2006年因為上訴人的丈夫以前是被上訴人單位職工,其丈夫死亡后考慮照顧家屬的情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其按照工人的標準繳納了社會保險。并且本案也不是勞動爭議案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裁定。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退休手續(xù)由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依法辦理。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對辦理退休手續(xù)的具體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資料有相關的規(guī)定。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是否能夠辦理退休手續(xù)是由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審核、批準并予以辦理,用人單位不能決定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因此辦理職工退休手續(xù)是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的行政職權(quán),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返還上訴人王某某。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建鵬
代理審判員 應 琦
代理審判員 劉 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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