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哪些丈夫起訴離婚會遭拒呢?
發(fā)表于:2015-09-07閱讀量:(3062)
因嫌棄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鄂爾多斯杭錦旗小伙高某向杭錦旗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近日,該法院作出判決:不準離!
2012年,高某與患有精神疾病的張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結了婚?;楹?,二人感情較好,高某、張某夫婦的家庭收入雖然不高,但是在雙方父母的幫助下,生活過得還不錯。之后,張某舊病復發(fā)后,高某帶著她多次治療未果后,開始嫌棄她并將她送回娘家,還試圖以起訴離婚來解決問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在一方生活遇到困難時,另一方應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及精神上的慰藉。高某不積極為張某治病,反而起訴離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更有違社會的倫理道德。法院以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及夫妻的相互扶養(yǎng)義務為由,對張某的離婚請求予以駁回。
有的人會覺得法院判的好,妻子又不是物件,想丟就丟。你造嗎?其實這種情況,并不是在不能離婚的情形內的!丈夫不能離婚的情形是: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但是,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j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所以,我們回到案子,若是小伙再次起訴,法院還是會駁回嗎?
其實,在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第3條規(guī)定中有寫道:“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所以,雖然拋棄病妻是很殘忍的事,但是,小伙如果很堅持,法院還是會準予離婚的。
《訴訟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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