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梁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230)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云民初字第984號
原告梁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軍,江蘇非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1119******4328,漢族,徐州市泉山法院干警,租住徐州市泉山區(qū)某某民房。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王 穎
審 判 員 劉春燕
人民陪審員 張 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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