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有限公司與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5閱讀量:(2095)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旌民初字第1434號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街安蓉路2號。
法定代表人顧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維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宗宇,四川維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路西側5樓5-1-1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文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宗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6月1日簽訂了一份酒店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由原告對被告所有的某酒店管理大酒店進行管理,并約定了相關管理費用。原告在簽訂本合同后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積極履約,特別在被告無法支付管理費用的情況下,依然認真的履行工作職責,但是被告由于拖欠的時間太長,原告已經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于是雙方在2012年8月14日簽訂了管理終止協(xié)議書,雙方協(xié)議解除了委托管理關系,并對相關費用進行了結算。綜上,被告還是無法按約支付相關義務,原告迫于無奈,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管理費、執(zhí)總工資及借資利息合計57462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用以證明雙方存在酒店管理關系以及所產生的管理費和借資利息、執(zhí)總工資;
證據(jù)二:管理終止協(xié)議書。用以證明雙方經過協(xié)商解除委托管理關系,并且確定了被告欠原告管理費和借資利息、執(zhí)總工資共計57462元,是雙方對金額的確定;
證據(jù)三:回復函。用以證明原告通過信函的方式送給被告一份關于對某酒店管理大酒店8月13日晚間來函的回復,被告欠原告管理費尾款40000元,借資利息5642元,被告應支付執(zhí)總工資12000元,被告對這份信函簽字并蓋章,對這份費用明細是認可的。
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分析、評判如下:
原告所舉證據(jù)具備證據(jù)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其證據(jù)能力予以確認,具備證據(jù)的客觀性,能證雙方之間存在委托管理關系,以及尚欠原告各種費用合計57462元,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經原告舉證,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2年6月1日,原告某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某有限公司)代表甲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酒店進行日常運作管理。合同期限為簽署生效之日起經營2年,但合同必須每年一簽。費用及支付方式:酒店委托管理費用共計15萬元,合作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筆委托管理費用5萬元(因甲方資金緊缺在保證金酒店正常的運營下從每日營業(yè)款中支付1000元,支付五十天),第二筆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基礎指標的40%時支付第二筆5萬元,第三筆為合同期滿后達到雙方約定的指標在七個工作日內?;A指標為:100萬元。酒店運轉:根據(jù)甲乙雙方協(xié)商,為保證酒店的正常運轉,乙方進場后根據(jù)酒店實際情況在三十天內需要向甲方提供資金支持50萬元以內,并在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下使用該筆資金,甲方根據(jù)商業(yè)銀行貸款年利率11、5%支付給乙方。2012年8月14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發(fā)送傳真件,決定終止與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合同行為,并要求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相關款項:(1)支付第一筆管理費尾款40000元;(2)支付借資利息款5462元;(3)支付管理公司郜勝梅執(zhí)總工資12000元;(4)并書面承諾支付供應商送至酒店低耗品12250元,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該傳真件后在上面蓋章簽字。同日,原告某有限公司與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管理終止協(xié)議書》,約定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從2012年8月17日18時終止酒店管理行為,酒店債權債務與管理公司無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拖欠某有限公司管理費、執(zhí)總工資及借資利息等共計57462元。并在終止協(xié)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將款項匯至成都某有限公司指定賬號。后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未付款,原告遂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原告某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以及《管理終止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于2012年8月14日解除了《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并就結算問題進行了約定,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現(xiàn)被告未支付,已構成違約。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及抗辯的權利,本院予以缺席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57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征收案件受理費620元,由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文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蒲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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