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宋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10-09閱讀量:(1071)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成民終字第258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華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潔,四川華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男,漢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某省某縣。
委托代理人張魏,四川雅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女,漢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魏,四川雅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某、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F(xiàn)上訴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3720元,減半收取1860元,由上訴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曾光勇
代理審判員 曹 潔
代理審判員 夏 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袁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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