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與某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10-10閱讀量:(1907)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津高民申字第013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吉勝,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qū),實際辦公地某市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于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申振廣,天津瑪迎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灤江科技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某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根據(jù)公平原則酌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忽略了雙方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灤江科技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過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對本案予以再審。
本院認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灤江科技公司在原審中提出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原審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對違約金的支付比例酌情予以調整,并無不當。
綜上,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徐志蘭
代理審判員 強兆彤
代理審判員 王建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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