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3-10閱讀量:(1728)
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0183民初1430號
原告邛崍市某某紙箱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雪飛,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天才,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都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崍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職務不詳。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邛崍市某某紙箱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成都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家私公司”)、王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雪飛、馮天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家私公司、王某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某某公司向某某家私公司供應材料。2015年12月30日,經雙方結算,某某家私公司尚欠貨款人民幣364633元未付。某某家私公司向某某公司出具了欠條。王某某、李某某為該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此后某某公司多次催收無果,現請求判令某某家私公司、王某某、李某某連帶給付某某公司364633元。
被告某某家私公司、王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某某公司向某某家私公司供應材料。2015年12月30日,經雙方結算,某某家私公司尚欠貨款364633元未付。某某家私公司向某某公司蓋章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截止2015年12月29日,成都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欠邛崍市某某紙箱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材料款364633元,王某某愿意以夫妻雙方共同資產及個人財產作為擔保。”王某某、李某某系某某家私公司的股東。二人在欠條上簽名按手印。
上述事實,有某某公司的陳述和某某公司出示的當事人工商信息、欠條一份、部分送貨單、王某某與李某某的結婚證、身份證復印件經庭審質證予以證明,因某某家私公司、王某某、李某某未予答辯、反駁,且某某公司出示的證據材料與其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和某某家私公司之間因買賣材料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某某家私公司購貨后依法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王某某、李某某作為某某家私公司的股東在欠條上簽名,自愿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二人依法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給付原告邛崍市某某紙箱包裝印刷有限公司364633元;
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70元,由被告成都某某家私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萬尚康
人民陪審員 梁正洪
人民陪審員 胡亞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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