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臧某綁架罪上訴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4-15閱讀量:(185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4)二中刑終字第54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臧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綁架罪,于2013年3月9日被羈押,2013年5月2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鄭國柱,北京市浩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臧某犯綁架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豐刑初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nèi),原審被告人臧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臧某,審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2013年3月9日16時許,被告人臧某在本市豐臺區(qū)**好利來蛋糕店門前,為向被害人李×索要其表姐周×的聯(lián)系方式。持刀劫持被害人李×。經(jīng)鑒定,被告人臧某患有復(fù)發(fā)性抑郁癥,犯罪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被告人臧某于2013年3月9日16時50分許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馬家堡派出所當場抓獲。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李×陳述證實:2013年3月9日大約16時許,我步行到我們店面門口等客戶,突然被一男子從后邊給我一個鎖喉,我就奮力掙扎,我看見這名男子是我表姐夫臧某,他鎖著我向西側(cè)拉了十幾米,同時還問我:”你姐呢?”我邊掙扎邊說:”我也不知道。”之后我就拼命的喊救命。這時我們店的同事沖過來,把我給解救出來。我就往東跑,我姐夫在后邊追我,我的同事就上來攔著我姐夫臧某,這時我姐夫掏出刀子沖著我的同事說:”這事和你們沒有關(guān)系,都給我滾開。”臧某追了我一二米就追上我了,說:”你要是不告訴我你姐在哪兒,我們就同歸于盡。”他用左手抓我右側(cè)的衣領(lǐng),右手持刀頂著我的喉嚨說:”你姐呢,趕快給我找來,不然我們就一起死。”我說:”我也找不到。”他說:”你姐是你帶到北京的,你要是找不到她,我們就同歸于盡,反正我也是死,我死也得拽一個。”我在和他對話的過程中,他一直拿刀在我面前比劃,我就一直往東退,退到好利來門口時,警察就來了。他對警察說:”既然你們來了,我也知道自己沒有活路了,你們給我往后退。”他看見便衣警察往前走時,他就對著他們說:”別過來,過來我就把她殺了。”之后警察就和他溝通,大約溝通了不到半個小時,突然從好利來西南側(cè)竄出兩名民警,將臧某撲倒,并控制了臧某。我和臧某沒有矛盾,我表姐和表姐夫臧某一直感情不好,2012年后我表姐一和臧某吵架就來北京散心,等消了氣后就又回到原籍。2013年2月底,我表姐又和臧某吵架,之后她就來北京找我,在我那住了兩天后就離開我的暫住地,具體去哪我不清楚。
2、證人劉×證言證實:2013年3月9日17時許,我聽見有人喊”救命”,我看見員工李×被一個男子雙手摟住脖子往街上走,我就沖那個男子喊:”放開她。”那個男子沒有放手,我就沖過去用雙手推了那個男子一下,那男子就放開手了。李×從地上起來,躲在一邊,那男子又繼續(xù)追上李×摟住她,這個時候我才發(fā)現(xiàn)那男子手里有刀,就沒敢再上去,這時候李×讓報警,我就撥打了”110”。我發(fā)現(xiàn)李×的時候,看到她是坐在地上的,那個男子雙手摟著李×的脖子往后拖。當時聽李×說的這個男子是她的姐夫,好像說要通過李×找到他的妻子。
3、證人岳×證言證實:2013年3月9日16時許,我聽見同事李×喊我,我發(fā)現(xiàn)李×在我們店正面大約20米左右的距離被一名男子用左手抓著她的衣領(lǐng),該男子的右手還拿著一把約15公分長的刀。我往李×的位置走,另一名同事唐×也往過走,我們快到他倆身邊的時候,那名男子用右手的刀向我倆比劃,還說:”別過來,跟你們沒有關(guān)系。”并且用刀往李×的脖子上架了上去,后來李×就讓我們報警。我們店長劉×拽了一把持刀男子,李×趁機脫離開持刀的男子,向我們店內(nèi)快速走去,但還沒有走到店門口就又被追上來的持刀男子一把拽住衣領(lǐng),并且把她拽到了我們店西側(cè)的好利來西餅店門口。男子用手中的刀對周圍的群眾比劃著不叫他們靠近。僵持了有十幾分鐘民警到了。當時持刀男子也向民警比劃不讓靠近。大約又僵持了20分鐘的樣子,持刀男子被周圍的民警上前制服,并帶上警車了。聽李×說持刀男子是她姐夫,我從該男子的言語和行為來看,只是感覺該男子情緒比較激動,沒看出有精神問題。
4、證人唐×證言證實:2013年3月9日15時許,我在單位門口打電話,突然聽到李×喊店長,我轉(zhuǎn)過頭看到一名男子用右臂勒著李×的脖子。劉×店長和張×、龐×從店門口跑過來,那名男子一邊勒著李×的脖子一邊問李×:”你姐在哪?”李×說:”我不知道,你神經(jīng)病。”那名男子勒著李×的脖子往后退,我和劉×等同事對男子說:”放開。”男子不放手并說:”你們別過來。”劉×上前將男子推倒在地,男子倒地后手松開了,李×起身往店門口走,那名男子起身后再一次沖向李×,并從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再次用右臂勒住李×2的脖子同時手里拿刀架在李×的脖子上,拽著李×往南退,指著我們說:”你們離我遠點,過來我就扎你們。”我們就沒敢過去。他又問李×:”你姐在哪?今天你姐還給你打電話了。”李×說不知道。男子劫持著李×退到好利來蛋糕店門口西側(cè)時停下了,嘴里說:”叫你姐過來,你有你姐的聯(lián)系方式。”李×一直說不知道,我們店里同事見到這種情況就報警了,后來警察把劫持李×的男子抓走了。
5、證人王×證言證實:2013年3月9日16時30分左右,我在店里聽其他同事說李×被劫持了,我就出去,看到一男子在我們店門口處用左手抓住李×上衣服領(lǐng)子,右手拿一把刀。那男的在說話但是我聽不清楚說什么。這時已經(jīng)有民警和那男的談話,做工作讓那男的把刀放下。大約過了10分鐘左右,有一便衣警察上去把那男的撲到了,接著好多警察把男子制服。
6、證人阮×、趙×證言證實:二人看到被害人李×被一男子持水果刀劫持,后被民警解救的事實。
7、證人周×證言證實:我和臧某在1998年通過媒人介紹認識的,婚后我們生活出現(xiàn)問題,雙方都提出過離婚,去過幾次民政局,但沒有離成。開始幾次是因為民政局提出手續(xù)不齊,之后幾次大多是因為賭氣的成分。2013年3月9日中午的時候,我給我妹妹打電話,她告訴我好像看到臧某了,但是沒有碰面。我于2013年2月27日來京后沒有工作,一直同我表妹李×住在一起。李×在我愛我家×店銷售房屋。我和臧某在1999年底結(jié)婚后生完孩子感情就不好,加上2003年臧某在辦理去韓國的簽證沒有下來后,他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和正常人不一樣。2004年他二姐夫帶他去牡丹江看精神方面的醫(yī)生并拿了治療精神的藥物,但是他沒有正常服用。
8、法大法庭科學(xué)技術(shù)鑒定研究所法醫(yī)學(xué)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臧某診斷為復(fù)發(fā)性抑郁癥,2013年3月9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處于疾病期,其辨認能力、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9、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馬家堡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人臧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證實:民警在現(xiàn)場起獲被告人臧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并予以扣押的事實。
10、現(xiàn)場錄像、監(jiān)控錄像及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馬家堡派出所出具的監(jiān)控錄像觀看說明證實:被告人臧某在豐臺區(qū)**好利來蛋糕店門前持刀挾持被害人李×及民警將被告人臧某抓獲過程。
11、2013年3月8日牡丹江至北京K296次車票一張證實:被告人臧某來京時間。
12、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馬家堡派出所出具的破案報告及到案經(jīng)過證實:案件的破獲情況及被告人臧某被抓獲的經(jīng)過。
13、被告人臧某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3月3日,我懷疑我妻子周×在北京有外遇,因為李×和我妻子住在一起,我就想通過李×找我妻子周×。我于3月8日11時從牡丹江出發(fā),在3月9日10時40分左右到的北京。我13時左右到我愛我家房屋銷售門前,我看見一個女的給電瓶車充電,覺得像是李×,在我肯定是她后,就在離她們店十米的地方等她出來。大約在16時許,她走出來,正好走到我跟前,我讓她把她姐的電話給我。她說她不知道,也沒有住在一起。我就用左手抓她衣領(lǐng),不讓她走,她就叫他們同事快過來。當時七八名男女跑過來,其中一男子抓住我左邊袖子,我用右手從右側(cè)褲兜拿出一把水果刀,邊沖他比劃邊說:”你們別過來。”他們看我拿刀就沒敢往前上。這時,李×說:”他是我姐夫,有精神病。”我就拽著她衣領(lǐng)往后退,退到蛋糕店門口緊挨著玻璃窗,我一邊拽著李×衣領(lǐng),一邊用刀比劃,讓人別靠近。我還是向她要我妻子電話號碼,她說不知道。我讓她的同事報警,沒一會警察就來了。民警上前勸我把人放了,把刀放下。我不讓他們上前用刀比劃并說別上前,李×用腳踹我,我就用刀沖她胸前比劃不讓她動。我對警察說我小姨子手機里有我妻子電話趕緊讓他們同事把手機拿來,給我妻子打電話,把電話號碼給我,我就放人。警察用李×的電話給我妻子打電話,但是沒有通。警察一直在勸我讓我把人放了,幫我找妻子。我們這樣僵持30分鐘,我有些放松把刀放下了,這時有人過來把我按住,我就被帶到派出所了。我抓李×并用刀威脅她就是想要出我妻子的電話號碼。七八年前,我辦去韓國的簽證時沒有辦成,自己就有點想不開,在家待了一年沒怎么接觸外面的人和事。我母親有輕微的精神病史。經(jīng)其辨認指出,李×就是在好利來蛋糕店門前被其持刀劫持的受害人。
原審?fù)徍?,被害人?times;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臧某表示了諒解,請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臧某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以上事實及證據(jù),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臧某無視國家法律,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屬情節(jié)較輕,應(yīng)予刑事處罰。鑒于被告人臧某在案發(fā)時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臧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臧某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沒收存檔。
臧某的上訴理由為:其不構(gòu)成綁架罪,其無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審定性錯誤,上訴人臧某成立非法拘禁罪,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臧某犯綁架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與一審相同,原判所列證據(jù)來源、形式合法,并經(jīng)一審法院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審核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臧某持刀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其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屬情節(jié)較輕,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臧某犯罪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臧某所提其無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核查,認定臧某犯綁架罪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在案為證,足以認定。其辯護人所提臧某成立非法拘禁罪,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臧某并非單純地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quán)相要挾,劫持被害人作為人質(zhì),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構(gòu)成要件,且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對臧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jù)臧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對涉案物品處理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yīng)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臧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孫軼松
代理審判員 李 凱
代理審判員 吳炎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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