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北京寶某某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等典當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4-15閱讀量:(1856)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三中民終字第071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寶某某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北里**號。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鵬,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冉某清,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建莉,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建莉,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北京寶某某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典當行)因與上訴人冉某清、孫某奎典當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3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期間,某典當行、冉某清、孫某奎表示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某典當行、冉某清、孫某奎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北京寶某某典當行有限責任公司、冉某清、孫某奎撤回上訴,各方均按原審法院判決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宋 毅
代理審判員 向 玗
代理審判員 熊 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 璐
書 記 員 崔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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