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北京某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18閱讀量:(1440)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12877號
原告趙某某,男,職業(yè)漫畫家,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賈金勇,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西黃莊**號院東**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賈璞,男,北京某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某某日報社,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環(huán)城南路東段***號。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社長。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男,某某日報社法務主任。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北京某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交流公司)、被告某某日報社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李東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賈金勇,被告某某日報社的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被告某文化交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訴稱:我為自由職業(yè)漫畫家,發(fā)表了多幅漫畫,并多次獲獎。由某某日報社主管主辦并編輯、出版、發(fā)行,某文化交流公司銷售的《非常關注·報刊薈萃》下半月版總第12-13期(第五卷),第12期第6頁登載的《公務員考試熱的冷思考》一文的配圖使用了我的漫畫作品《新熱門》。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我的著作權,給我造成經濟損失?,F請求法院判令:1、某文化交流公司停止銷售涉案書籍;2、某某日報社停止出版、發(fā)行、銷售涉案書籍,在《非常關注·報刊薈萃》和《北京晚報》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3、二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共計1萬元。
某某日報社辯稱:涉案刊物并非我社出版,訴訟主體錯誤;趙某某未能提交底稿等作為證據,作品權屬有問題;合理支出不存在,且存在訴訟時效問題,故不同意趙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文化交流公司辯稱:趙某某主張的侵權刊物確實系從我公司購買,但我公司僅是銷售單位,請求駁回趙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日、2010年6月2日,新華網、光明網刊載了《大學生“公務員熱潮”的無奈與跟風》和《“去官化”:深圳公務員制度改革在破冰》兩篇文章,文章中均配有漫畫《新熱門》,署名為圖/趙某某新華社發(fā)。
《非常關注·報刊薈萃》下半月版總第12-13期(第五卷)第6頁登載的《公務員考試熱的冷思考》一文的配圖,使用了上述漫畫,該漫畫沒有署名。該刊物版權頁注明主管主辦單位為某某日報社,印刷為該社印刷廠,社址在西安市,讀者服務和投稿信箱在湖北武漢(合作單位),定價為10元。某文化交流公司認可涉案刊物從其公司購買。
某某日報社還提交了2013年3月和8月的期刊樣本,以證明涉案刊物并非其出版發(fā)行。趙某某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以上事實,有趙某某提交的網頁打印件,登載涉案畫作的《非常關注·報刊薈萃》期刊的封面、版權頁和侵權頁面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情況下,本院認定在涉案漫畫上署名者趙某某為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某某日報社出版的涉案期刊未經趙某某許可使用其漫畫,且未為其署名,并進行發(fā)行和銷售,侵犯了趙某某對涉案作品的署名權和復制發(fā)行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某文化交流公司將公開發(fā)行的過期期刊集成合訂本進行銷售,其無法通過期刊內容判定侵權事實,在本案中僅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至于趙某某主張的賠償數額,本院將依據作品特點、侵權情節(jié)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某某日報社和北京某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停止侵權;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某某日報社在其出版的《非常關注》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趙某某公開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拒不履行此項義務,本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某日報社賠償原告趙某某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五千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某日報社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原告預交),由被告某某日報社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東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吳園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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