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4-21閱讀量:(1855)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90號
原告:葉某友,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湯喜友,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某某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負責人:陳某智。
被告:廣州某某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某人。
被告三:某工業(yè)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俸某宗。
本院在審理原告葉某友訴被告廣州某某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廣州某某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某工業(yè)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友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葉某友負擔。
審判員 童宙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陳楚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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