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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鋒、胡某賓、胡某舉等過失致人死亡罪發(fā)回重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22閱讀量:(2541)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鯉刑初字第721號

公訴機關(guān)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煌,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曾因犯搶劫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0年4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賓,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詔安縣,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福建省。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舉,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詔安縣,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福建省。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蔣某偉,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連城縣,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福建省。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謝黎芳、徐棟,福建順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安,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安徽省淮南市。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郭杰鋒,福建順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剛,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縣,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湖南省。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2012年12月26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彛?013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尹濤,福建刺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江,綽號“小黑”,男,1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晴隆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工,家住貴州省。曾因賭博于2009年6月10日被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蘇志松、黃素春,福建順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實習(xí)律師。

被告人陳某湖,男,1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晴隆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貴州省。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能,綽號“小象”,男,1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普安縣,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貴州省。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勇,綽號“麻包”,男,1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晴隆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工,家住貴州省。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2)7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12月26日立案,并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鯉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泉刑終字第71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友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及其辯護人尹濤、徐棟、郭杰鋒、蘇志松、黃素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和陳某某(另案處理)、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已死亡)等人相約到鯉城區(qū)江南街道興賢路皇佳娛樂城五樓1號包廂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時許,當(dāng)被告人張某江等人欲離開時,因發(fā)現(xiàn)所停放汽車輪胎沒氣,與娛樂城的主管張某丁發(fā)生口角,被告人陳某湖等人動手毆打張某丁。被告人胡某安等人勸架未果,并被對方用催淚噴射器噴射。被告人胡某安見狀,用對講機呼喊娛樂城員工下樓幫忙。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王某剛、林某某和龍某等人持木棍追出,雙方引起互毆。期間,被告人王某剛、蔣某偉等人被張某丙用磚頭砸中,被告人王某剛即糾集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林某某共同持木棍追趕張某丙,張某丙從娛樂城外人行道跑向?qū)γ?,?jīng)興賢路公路橋往遠東公司方向逃跑,跑至遠東公司門口,為躲避追趕,從遠東公司門口馬路邊跳入南低渠內(nèi)。見張某丙跳入水渠后,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用木棍、土塊等物品朝張某丙身上投擲,后被告人王某剛讓上述幾人不要投擲,讓被告人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繼續(xù)留在水渠邊等待抓張某丙,其與被告人劉某煌、林某某先行返回娛樂城。被告人胡某賓等4人繞到水渠對岸,發(fā)現(xiàn)張某丙不在岸上,亦不在水面,便自行離開。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劉某煌返回娛樂城門口時,被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等人發(fā)現(xiàn)并追趕,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被追砍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均為重傷。2012年6月6日早上,張某丙的尸體被發(fā)現(xiàn)漂浮于水渠水面上,經(jīng)法醫(yī)鑒定,系生前溺水死亡。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公訴機關(guān)為佐證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本院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共同致1人死亡;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共同致2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歸案后能坦白;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煌是累犯。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分別定罪懲處。

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意見。

被告人王某剛對指控的事實過程沒有異議,但辯稱其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還辯稱,其只是暗示其他人去追張某丙,沒有明示;其沒有叫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留在水渠邊等待抓張某丙。

被告人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的辯護人均提出本案應(yīng)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胡某安、王某剛的辯護人提出應(yīng)認定該二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蔣某偉的辯護人還提出應(yīng)認定被告人蔣某偉已賠償死者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

被告人胡某安的辯護人還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胡某安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剛的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并非主犯,被害人存在過錯,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剛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江的辯護人對指控?zé)o異議,并提出被告人張某江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系初犯,被害人存在過錯,建議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和陳某某(另案處理)、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已死亡)等人相約到鯉城區(qū)江南街道興賢路皇佳娛樂城五樓1號包廂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時許,當(dāng)被告人張某江等人下樓準(zhǔn)備乘車離開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江停放在娛樂城門口越野車的右邊兩個輪胎沒氣,被告人張某江等人便要求娛樂城的主管張某丁查看監(jiān)控以查明原因,雙方為此發(fā)生口角。被告人陳某湖等人動手毆打張某丁,被告人胡某安和詹某某、林某、劉某某等人上前勸架未果,并被對方用催淚噴射器噴射于臉上。被告人胡某安見狀,用對講機呼喊娛樂城員工下樓幫忙。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王某剛、林某某(另案處理)和龍某(另案處理)等人持木棍追出,雙方引起互毆。期間,被告人王某剛、蔣某偉等人被張某丙用磚頭砸中,為教訓(xùn)張某丙,被告人王某剛即糾集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林某某共同持木棍追趕張某丙,張某丙從娛樂城對面路口經(jīng)興賢路公路橋往遠東公司方向逃跑,跑至遠東公司門口,為躲避追趕,從遠東公司門口馬路邊跳入南低渠(經(jīng)勘查,該水渠寬為19米、水渠中心水深為2.9米、水渠水面與水渠路地面高度1米)內(nèi)。見張某丙跳入水渠后,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用手中的木棍、水渠邊菜地的土塊等物品朝張某丙身上投擲,后被告人王某剛讓上述幾人不要投擲,讓被告人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繼續(xù)留在水渠邊等待,伺機抓住張某丙,而其與被告人劉某煌、林某某先行返回娛樂城。

在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劉某煌離開后,被告人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等4人繞到水渠對岸,發(fā)現(xiàn)張某丙不在岸上,亦不在水面,便自行離開。

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劉某煌返回娛樂城門口時,被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等人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江持1把開山刀、被告人陳某湖拿起娛樂城門口的1塊廣告牌、被告人于某能、張某勇各持1根木棍共同追打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劉某煌,追至娛樂城一樓大廳時,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持上述工具共同將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砍倒在地,致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告人林某某外傷致左側(cè)硬膜下血腫,出血量31.5ml,損傷程度為重傷;被告人王某剛外傷致左肘部軟組織創(chuàng)口達13cm伴左尺骨上段骨折、左手功能嚴(yán)重障礙、左尺神經(jīng)、左橈淺神經(jīng)損害,損傷程度為重傷。

2012年6月6日早上,張某丙的尸體被群眾發(fā)現(xiàn)漂浮于鯉城區(qū)江南街道興賢路皇佳娛樂城門前南側(cè)的水渠水面上。同日上午7時30分至10時30分,經(jīng)法醫(yī)對張某丙尸體進行檢驗,張某丙尸體檢驗未檢見明顯創(chuàng)傷性損傷,肺中檢出中等量硅藻,分析認為死者張某丙系生前溺水死亡,已經(jīng)死亡48小時。

另,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某被打傷致背部8cm2皮膚擦傷,肢體累計皮膚7cm2擦傷,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輕微傷;張某丁被打傷致肢體2cm2皮膚擦傷,軀干累計3.6cm2皮膚擦傷,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輕微傷;龍某外傷致左肩部擦傷面積2.5cm2,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輕微傷;林某被打傷致頸部3cm2皮膚擦傷,面部0.25cm2皮膚擦傷,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輕微傷;蔣某偉外傷致右上臂1.5cm2挫傷,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輕微傷;張某乙外傷致右無名指1.5cm2縫合創(chuàng),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劉某煌外傷致右耳廓2.4cm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2012年6月4日凌晨4時許,胡某安報警稱其同事林某某、王某剛被砍傷。2012年6月6日14時30分許,公安偵查人員以讓胡某安辨認傷害林某某、王某剛的嫌疑人為由與胡某安取得聯(lián)系,后到皇佳娛樂城將被告人胡某安、胡某賓、劉某煌、胡某舉帶回審查。同日17時許,公安偵查人員到180醫(yī)院將被告人蔣某偉帶回審查。2012年7月3日,公安偵查人員以讓王某剛帶病歷到辦案中心為由,將被告人王某剛傳喚至辦案中心,對其辦理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張某江租房內(nèi)提取作案工具開山刀1把。公安偵查人員還從遠東公司保安胡某甲處提取到1根棍子。

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林某某、胡某賓以及皇佳娛樂城與死者張某丙的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張某丙家屬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80000元,死者張某丙的家屬對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同日,被告人張某江、張某勇、陳某湖、于某能與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分別達成和解協(xié)議,分別賠償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000元、60000元,被告人王某剛、林某某對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顏某某(皇佳娛樂城公關(guān)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2時許,到娛樂城1號包廂消費的陳某某等客人買單下樓,陳某某問其汽車輪胎怎么沒氣了,要求其調(diào)監(jiān)控查看,其讓主管張某丁跟他們解釋。張某丁沒說幾句就被陳某某的朋友圍住毆打,打了3分鐘左右停手。其看到娛樂城大廳外面有人拿刀,有人拿棍,其很害怕爬到吧臺想躲避。其看到娛樂城的倉管詹叔和服務(wù)員林某某受傷。

辨認筆錄、照片,證實顏某某辨認出陳某某。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其和表哥詹某某在皇佳娛樂城門口擺燒烤攤,與娛樂城同側(cè),距離約30米,其和娛樂城的張某丁一起吃燒烤。約2時30分許,其看到一群人圍在一輛停在娛樂城門口的小車旁,娛樂城的經(jīng)理、員工和那些人講話,張某丁見此趕緊走過去。后其看到雙方打起來了,其跑過去想勸架,看到張某丁被十幾個人圍著打,其和表哥把張某丁拉到娛樂城一樓大廳,對方有人用噴霧劑朝其臉上噴射。過了兩、三分鐘,其想走回看其燒烤攤,看到雙方在路口又打起來,現(xiàn)場有人拿刀和鐵棍打娛樂城員工,對方有三名男子拿鐵棍和木棍沖到娛樂城大廳見人就砍,其看到娛樂城這方有兩人被打倒在地。

3、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2時許,其與娛樂城幾名女員工一起在娛樂城門口橋頭吃燒烤,顏某某被幾名客人叫去,不知為何吵了起來。其走過去看,對方一名男青年對其稱汽車輪胎被放氣,其說調(diào)監(jiān)控看一下,便打電話給娛樂城的行政總監(jiān)王某剛,但電話沒打通。對方一名男青年沖過來打其頭部一拳,接著對方近十人圍著其打。其同事林某沖上來幫其,對方有人拿一個小瓶子往其臉上噴,其眼睛便一直流淚,睜不開,其走到大廳處沖洗眼睛,碰到林某從一樓洗手間出來,他也被噴到眼睛。其二人一起走到大門口,有一名男青年拿砍刀朝其砍來,其拿一塊鐵牌抵擋,后跑了,暈過去。

4、證人廖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3時許,其和朋友“小溪”在皇佳娛樂城門口橋頭處吃燒烤,看到娛樂城門口有十多人圍著娛樂城的張某丁打。

5、證人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3時許,其在皇佳娛樂城一樓前臺上班,有六、七個人在娛樂城門口大叫說汽車輪胎被放氣,娛樂城主管張某丁上前查看時,被對方毆打,對方還拿了一瓶催淚劑噴向張某丁臉部。娛樂城的員工聽說主管被打,就有七、八個人從樓上下來。其因眼睛被催淚劑熏到,到大廳水龍頭沖洗,出來時發(fā)現(xiàn)雙方打在一起。對方有一個人在興賢路對面遠東公司往其這方扔石頭、磚頭,其這方有名服務(wù)員劉某煌被砸到,總監(jiān)王某剛就說必須抓到一個人,其這方就有五、六個人往對面追過去,要把那個扔石頭的人抓住。去追的人其記得有保安“小二”、龍某、胡某賓、劉某煌,有兩、三個人帶棍子。后其聽他們說沒追到那人,那人跳下水游走了;胡某賓還說那人跳下水后,他有扔棍子要砸那人,但沒砸到。在胡某賓他們?nèi)プ啡藭r,對方有人拿砍刀出來砍張某丁,第一刀沒砍到,第二刀被張某丁用板擋了一下,張某丁往大廳跑了。這些人離開后,其發(fā)現(xiàn)林某某躺在一樓大廳,頭被打了;公司采購詹某甲被棍子敲到頭部;劉某某身體也被打了兩棍;王某剛在二樓被對方砍中手臂和腹部。

6、證人龍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2時30分許,其在皇佳娛樂城四樓上班,聽小妹說張某丁叫其下去,樓下有人打架。其下樓后在門口遇到林某和詹某某兩人,他們眼睛好像很難受,往衛(wèi)生間走去。其看到在娛樂城門口靠橋頭處,有幾個人圍著張某丁打,汽車旁有三、四個光著上身的男青年往其這方扔磚頭。過一會兒,其看到王某剛帶著胡某賓、蔣某偉、林某某、林某出來,有人遞給其一根木棍,其和林某去救張某丁。當(dāng)時,對方有一人站在娛樂城門口公路上拿磚頭砸到其和王某剛,王某剛就喊胡某賓等人,把那人抓回來。于是,王某剛領(lǐng)著胡某賓、胡某安、蔣某偉、林某某、劉某煌、胡某舉要去抓朝其扔磚頭的人。后其聽胡某賓、胡某安等人講那個有被他們快追到時跳到河里,胡某賓說他還往河里的男子扔了三、四根棍子。

7、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2時許,其和張某丁等人一起吃燒烤,其走到食雜店買啤酒,剛過去就聽到響聲很大,張某丁被十幾人圍著打,其跑過去,被對方用噴霧噴射。后總監(jiān)王某剛說把扔磚頭的人抓過來,后來他和胡某賓、胡某舉、劉某煌、蔣某偉、胡某安去追。

8、證人詹某甲的證言,證實對方在娛樂城橋頭處將張某丁打倒在地,其上前勸架。剛勸開,對方有人拿出刀,朝張某丁砍,張躲過,往樓上跑,其擔(dān)心對沖進來,想把大門關(guān)住,后腦勺被敲,昏過去。醒來時,發(fā)現(xiàn)林某某倒在大廳地上,王某剛蹲在大廳吧臺邊的樓梯。

9、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3日晚,張某甲說請他們?nèi)コ瑁浜蛷埬辰?、張某甲、陳某某等人一起到皇佳娛樂城,張某江將轎車停在娛樂城門口靠近橋邊的人行道上。后于某能、張某勇、陳某湖、“小波”、“平西”等人過來。至次日凌晨2時許,結(jié)賬后欲離開時,發(fā)現(xiàn)張某江的汽車兩個輪胎都沒氣了,氣門芯被拔掉。有人去喊娛樂城的“媽咪”來看一下,“媽咪”叫來一名保安,后來雙方吵了起來,并動手打架。保安被打倒在地,叫了娛樂城的保安、服務(wù)員出來,拿了鋼管、刀具等,和其這方亂打。其和張某甲就跑了。

證人張某甲的證言所證實內(nèi)容與證人張某乙證言所證實內(nèi)容基本一致。

10、證人張某戊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6日9時許,其在池店池峰路一家貴州客運售票點的一朋友告訴其,他和售票點老板“李老三”把其堂弟張某江和陳某某帶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還叫其聯(lián)系陳某湖和于某能。其與陳某湖、于某能取得聯(lián)系,讓他們二人來處理那晚打架的事情,還告訴他們二人張某江、陳某某已自首。其帶他們二人到售票點后,公安人員來把他們二人帶走了。

11、證人胡某甲(遠東公司保安)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4日凌晨3時許,其在遠東公司保安值班室睡覺,聽到外面的馬路上很吵,好像有人在打架,其還聽到有人喊“你跑不掉了”,其起床站在窗前往外看,看到三個人在追,還看見有兩個人站在路面上撿石頭往水渠里扔。有三個人站在水渠邊看了一下,其看見其中有兩人手里拿著棍。第二天早上7點多,其到水渠邊查看,沒看到什么,但從水渠邊的草叢里撿到1把鐵棍。

12、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6月6日早上六至七點,其在皇佳娛樂城門口的橋上吃早餐,發(fā)現(xiàn)橋下南側(cè)離橋約七米的地方浮著東西,其走近一看是一具浮尸,即打110報警。

13、證人葉某某、吳某某(江南派出所協(xié)警)的證言,證實到現(xiàn)場后,看見與皇佳娛樂城同側(cè)的水渠中有一具水流尸,位置靠近興賢路水渠橋洞處,尸體被水流沖著慢慢移動,流向火炬轄區(qū)方向,流了約十多米遠被打撈上來。

14、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二人辨認出死者是其二人的弟弟張某丙。

15、證人黃某(泉州市晉江河道堤防管理處南堤管理站站長)的證言、東浦水閘開關(guān)閘情況,證實2012年6月2日10時33分東浦水閘關(guān)閉,直到6月8日9時45分打開水閘放水。

16、證人陳某某(東浦排澇泵站副主任)的證言,證實皇佳娛樂城門口水渠名叫南低渠,該水渠經(jīng)過興賢路處沒有閘門,有幾個橋洞,水流經(jīng)橋洞流向東浦社區(qū)。在皇佳娛樂城門口的水渠寬十幾米,深度3米多,橋洞2米多寬,成年人體形可以通達。2012年6月4日至6日,東浦水閘有關(guān)閉過。

17、辨認筆錄、照片,證實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陳某某互相辨認,并辨認出死者是張某丙,外號“平西”,當(dāng)晚與張某江等人一起到皇佳娛樂城喝酒,有參與打架,被對方打跑;張某江辨認其所使用的刀具;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互相辨認,并辨認追趕張某丙的路線;林某辨認陳某某于案發(fā)當(dāng)晚參與打架,并用噴霧劑向其噴射。

18、提取筆錄、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從被告人張某江處提取并扣押開山刀1把,從證人胡某甲處提取并扣押棍子1根。

19、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20、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王某剛、林某某的傷情均為重傷;參與互毆人員劉某某、張某丁、龍某、林某、蔣某偉、張某乙、劉某煌等人的傷情情況。

21、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工作說明,證實死者張某丙尸體檢驗未檢見明顯創(chuàng)傷性損傷,肺中檢出中等量硅藻,分析認為死者張某丙系生前溺水死亡;2012年6月6日上午7時30分至10時30分,法醫(yī)通過對張某丙尸體進行解剖以及根據(jù)尸體腐敗程度進行判斷,死者張某丙已經(jīng)死亡有48小時。

22、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工作說明等書面材料,證實本案的案發(fā)經(jīng)過、各被告人的歸案過程及年齡等基本身份情況;死者張某丙的身份情況。

23、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劉某煌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張某江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

2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的供述,證實其四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張某江供述稱,2012年6月3日晚,其駕駛自己的貴EY3321號小轎車,載張某甲、張某乙、陳某某等人從晉江洋埭來到皇佳娛樂城消費,將車停放在娛樂城門口,之后于某能、張某勇、陳某湖、“平西”、“小波”也陸續(xù)到來。至次日凌晨2時許結(jié)賬離開時,其弟張某勇發(fā)現(xiàn)小轎車的右邊兩個輪胎都沒氣了,看樣子是被放氣或扎破輪胎,其就問顏某某怎么回事,顏某某叫了個保安過來,其這方讓保安調(diào)監(jiān)控查看,保安不理,陳某湖罵了那名保安,其這方的人就開始打保安。保安被打大喊“快來人”,大堂內(nèi)的服務(wù)員也用對講機喊人,接著就從娛樂城樓上沖下二十幾個男子,拿著工具,雙方打起來。其從其車上拿出1把砍刀,沖過去砍人,對方就往娛樂城里跑。其記得有砍到人。

陳某湖供述稱,張某江從車上拿了1把開山刀,朝對方其中一個人砍去;其撿了一塊廣告牌,追到一樓至二樓的轉(zhuǎn)臺處,用廣告牌朝對方砸去,沒砸到。于某能說有搶對方的一根木棍,打了對方一棍。

于某能供述稱,其看見張某江從車上拿刀出來追砍娛樂城的人,陳某湖拿著一塊長方形廣告牌追,其搶了一名男子的木棍,用木棍打了對方的人。

張某勇供述稱,其在娛樂城大廳地上撿了根木棍,打了躺在大廳地上的保安的臉幾下。

(2)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的供述,證實其對指控的事實均供認不諱。

劉某煌供述稱,由于其和蔣某偉等人被對方一名男子扔的磚頭砸到,王某剛就讓他們把那名男子抓過來,王某剛就帶著他們,一共七人一起去追,那男子跳進河里后,往河中間游去,其拿一塊木板朝他身上扔,沒有砸到,胡某舉撿了土塊扔。王某剛就叫他們不要扔,把那人抓住,以后好處理。胡某賓、胡某舉、胡某安、蔣某偉就繞到河對岸去。接著王某剛說先回大廳看看,其和林某某跟他一起回,其走在后面。其看到有一男子拿刀揮舞,有一男子拿棍打林某某,其怕被認出,走到旁邊,再回去時看到王某剛蹲在地上,林某某躺在地上。

胡某賓供述稱,王某剛讓他們把那名扔磚頭的男子抓起來,其一起共七人去追,那名男子跳進渠里后,往對面游去,其這方的人就向渠里扔棍子,其也扔了一根。其和蔣某偉、胡某舉、胡某安繞到水渠對岸,想抓住他,沒有看到,就要返回娛樂城。后來看到有人拿刀,其四人就往東浦村跑。再回到娛樂城,看見大廳地板上有很多血,聽說王某剛、林某某受傷。

胡某舉供述稱,其聽到王某剛喊“追那個人,把他抓住”,其就和其他共七人一起去追,到了河溝邊,其站在最前面,那人往路邊的河里跳了進去,往對面游去,其拿土塊扔他,扔不到。幾分鐘后,王某剛、林某某、劉某煌先回娛樂城。臨走時,王某剛讓其和胡某賓、胡某安、蔣某偉四人留下,把那人抓住。其看到那人在河里往對岸游,其四人繞到對岸想等那人上來后把他抓住,但沒有看到,河里也沒人。其四人看到娛樂城門口停了好多車,就躲在東浦村,過了十幾分鐘后才回。

蔣某偉供述稱,其聽見王某剛喊“把那個人追回來”,其看到馬路對面有個人,后其七個人就追了過去,由于其肩膀被石頭砸中,腳步放慢,看見前面追的人停下,站在河溝邊看,胡某舉說那人跳河里了,胡某舉用他手中的棍子往河里扔,劉某煌撿了塊木板扔,都沒砸中,其沒有扔。后王某剛、林某某、劉某煌先回娛樂城,其看到那人往對岸游,其幾人繞到對岸沒發(fā)現(xiàn)人。

胡某安供述稱,其聽到王某剛喊抓住那個砸石頭的男子,并帶頭追過去,其也跟上去,還沒追上,看到那男子跳進河里,朝對岸游去,胡某賓、劉某煌用手中木棍朝該男子扔去。王某剛說“你們?nèi)Π蹲ツ悄凶?rdquo;,然后他和林某某、劉某煌先回娛樂城。其和蔣某偉、胡某舉、胡某賓繞到對岸想抓那男子,但找不到了。其沒有往那男子扔?xùn)|西。

王某剛供述稱,其的左手小臂被砸了一起,很生氣,現(xiàn)場還有人在打架,其就叫旁邊的胡某賓等人追過去把那個扔磚頭的男子抓過來。

上述證據(jù)之間相互關(guān)聯(lián),取證程序合法、證據(jù)內(nèi)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被告人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的辯護人均提出本案應(yīng)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等人在與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張某丙等人的互毆過程中,為泄憤,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共同持械欲追打張某丙,致被害人張某丙為逃離慌不擇路跳入水渠中,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又朝水渠里的張某丙身上扔擲木棍、土塊等物品,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應(yīng)當(dāng)預(yù)見張某丙跳入水渠后有溺水死亡的可能,因疏忽大意未采取相應(yīng)措施以防止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造成被害人張某丙溺水死亡,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當(dāng)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刑。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胡某安、王某剛的辯護人均提出應(yīng)認定該兩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工作說明等材料,證實此兩名被告人投案不具有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剛提出其未明示被告人劉某煌等人追趕被害人張某丙,也沒有叫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留在水渠邊等待抓張某丙的辯解,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的一致供述,可認定被告人王某剛糾集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林某某共同追趕張某丙,致張某丙慌不擇路跳入水渠中,后又讓被告人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留在水渠邊等待抓張某丙的事實,被告人王某剛的該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因瑣事糾紛,共同持械追趕他人,致被害人張某丙為逃離慌不擇路跳入水渠中,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又朝水渠里的張某丙身上扔擲木棍、土塊等物品,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王某剛應(yīng)當(dāng)預(yù)見張某丙跳入水渠后有溺水死亡的可能,因疏忽大意未采取相應(yīng)措施以防止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造成被害人張某丙溺水死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部分犯罪事實成立,但指控的罪名有誤,應(yīng)予糾正。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因瑣事糾紛,故意持械非法損傷他人身體健康,共同致2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該部分犯罪成立。被告人劉某煌、胡某賓、胡某舉、蔣某偉、胡某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剛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煌本次犯罪屬于過失犯罪,因此,其不屬于累犯。公訴機關(guān)指控有誤,應(yīng)予糾正。被告人劉某煌有前科劣跡,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江、陳某湖、于某能、張某勇持械傷人,危害性較大,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本案中,死者張某丙的家屬及傷者王某剛、林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均已得到賠償,并且各被告人的行為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對各被告人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賓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舉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四、被告人蔣某偉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五、被告人胡某安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剛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七、被告人張某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八、被告人陳某湖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九、被告人于某能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十、被告人張某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十一、暫扣在公安機關(guān)的作案工具開山刀1把、棍子1根,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審 判 長 王文鑫

人民陪審員 龔勤勤

人民陪審員 甘小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黃細芬

過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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