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任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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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初字第3510號
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超,天津謙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
被告張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張某之夫,基本信息同上。
原告韓某某訴任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國旺的委托代理人劉超,被告任某某,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韓某某訴稱,原告和被告任某某系朋友關(guān)系。2012年1月1日雙方訂立借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此借款為預借。故原告自2012年1月4日至12月17日一年分別于2012年1月4日取款12000元,1月17日取款40000元,2月14日取款20000元,2月20日取款2600元,3月6日取款15000元,3月11日取款40000元,3月12日取款20000元,3月13日取款9000元,3月19日取款20000元,3月21日取款15000元,3月23日取款5000元,3月23日取款15000元,3月25日取款5000元,3月30日取款20000元,5月18日取款15000元,6月3日取款10000元,6月9日取款5000元,6月11日取款20300元,6月15日取款5000元,6月16日取款160000元,6月17日取款110000元,6月24日取款22700元,6月27日取款1000元,6月28日取款2000元,7月8日取款10000元,7月14日取款30300元,7月16日取款3000元,7月17日取款901元,7月20日取款35000元,7月23日取款20050元,7月28日取款49999元,8月3日取款20000元,8月16日取款20300元,8月20日取款15000元,8月29日取款3000元,9月1日取兩筆分別各為49900元,9月12日取款1500元,9月14日取款9000元,9月15日取款3000元,9月17日取款20000元,9月20日取款10000元,9月21日取款49900元,9月23日取款6000元,10月9日取款22000元,10月10日取款450元,10月12日取款450元,10月15日取款2000元,11月16日取款13300元,10月17日取款9999元,10月29日取款2001元,11月5日取款1000元,11月6日取款500元,11月7日取款300元,11月14日取款32200元,11月19日取款20000元,11月29日取款7000元,11月30日取款1000元,12月3日取款3000元,12月6日取款2400元,12月11日取款30000元,12月17日取款10000元;以上共取現(xiàn)金1195750元給付被告任某某,剩下的分幾次承兌匯票原告貼現(xiàn)換成現(xiàn)金給被告。后借款期限到期,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還款,然而至今被告未能給付欠款,故依法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40萬元;給付2013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支付銀行利息四倍;訴訟法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韓某某提供證據(jù)如下:
1、原告韓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原、被告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欠款確認函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山西海鑫國際鋼鐵有限公司三機三流方坯連鑄機移地大修改造安置工程合同一份;
5、唐鋼集團華西鋼鐵有限公司1、2、3#連鑄機整體對弧、檢修項目報價清單復印件一份;
6、唐鋼集團華西鋼鐵有限公司1、2、3#連鑄機整體對弧、檢修項目技術(shù)協(xié)議一份;
7、R9M方/矩坯連鑄機設備安裝工程合同書復印件一份;
8、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二份;
9、收條二份。
被告任某某、張某辯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欠債還錢對于原告主張查封其兩處房產(chǎn)是同意的。對于原告陳述的事實均予以認可。被告任某某是從事煤炭生意的,企業(yè)性質(zhì)是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任某某占85%的股份,現(xiàn)在該企業(yè)已經(jīng)轉(zhuǎn)讓了。對于240萬被告一直是以現(xiàn)金形式使用的,均用于非正式員工的工資,平日的租房、車馬費、食宿、請客吃飯,但沒有收益。被告任某某每次找原告拿錢至少50000元以上,最長一個半月去一次。雙方借款均以現(xiàn)金形式,對于現(xiàn)金交易的時間、地點均記不清了。
被告任某某、張某提供證據(jù)如下:
1、結(jié)婚證復印件一份;
2、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任某某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任某某與被告張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1年1月1日,以原告韓某某為甲方(貸款人),以被告任某某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乙方要從事企業(yè)經(jīng)營,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借款金額和還款時間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整。于2013年1月1日前還清甲方。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quán)限期追回貸款。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四、還款方式應按照本協(xié)議規(guī)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款項后,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jù)交給乙方。五、借款利息本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如借款人逾期還款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貸款方有權(quán)監(jiān)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guān)的資料。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對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十、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韓某某乙方:任某某簽訂合約日期: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任某某簽字欠款確認函。本人任某某因經(jīng)營企業(yè)每月需資金周轉(zhuǎn),向韓某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計借款人民幣2400000元整,本人承諾于2013年1月1日前償還所有欠款,如到期不能償還欠款,本人自愿依據(jù)借款合同約定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提供的證據(jù)在案佐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要求本院確認原、被告?zhèn)鶛?quán)債務關(guān)系,主張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40萬元并給付2013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支付銀行利息四倍,雖提供原、被告借款合同及欠款確認函原件各一份予以佐證,但對于原、被告之間資金流程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于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間涉及2400000元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不能認定,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庭后原、被告向本院提供雙方調(diào)解協(xié)議,均主張認可原、被告存在2400000元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被告亦愿履行債務,原、被告雙方既無爭議,可自行履行。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韓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韓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輝
代理審判員 李 佳
人民陪審員 王 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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